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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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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2.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最终确立了"登记生效为主、登记对抗为辅"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立法上虽有创新,但仍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效力规定不明、对农村房屋登记的效力未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可通过除登记外,将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已经公证、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的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移转等方式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  相似文献   

4.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对物权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研究中,现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和公示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作用。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8.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有两个争议焦点:登记和交付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对于前者,应廓清债权效力与公平所为的界限,在不动产登记中统一适用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模式;对于后者,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债法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应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所有权绝对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使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0.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两种类型 ,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 (所有权 )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 ,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 ,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出其弊端.我国目前的产权登记制度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绝对的登记要件主义;错误地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等.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程序,统一登记的效力,扩大登记的范围,淡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行政管理色彩.  相似文献   

13.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两种类型。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此概念源自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生效与否跟有效与否的判断不同,未生效不等于无效,生效与否的判断是时间的函数,可以将这种判断称为过程判断。本文将未生效合同分成三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其他生效要件的合同。三类未生效合同各有其特征,民法应当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对各类未生效合同的保护作出妥适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17.
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法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允诺是近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行为方式,但其理论研究却十分薄弱。在当今的行政法学教材中,还没有关于行政允诺的概念及理论阐述,学界对行政允诺进行研究的文章也是寥寥无几且在认识上极不统一。从行政法理论上分析,行政允诺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从本质上看,应归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与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表面相似,实质不同。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亦是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为各国通例 ,亦符合不动产所具特征。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满足确立产权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切实解决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混乱的立法现状 ,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实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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