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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刑法在价值追求、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两岸刑法中的遗弃罪在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上各具特色,特别是在立法方式、构成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各有优劣得失。将这些方面进行比较,有利于海峡两岸遗弃罪之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
徐剑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45-54
海峡两岸遗弃罪立法各有长短,主要表现在:台湾的具体式立法模式优越于大陆的概括式立法模式;大陆刑法没有把无保护义务者的遗弃行为犯罪化是立法的重大漏洞;大陆遗弃罪主体范围有待扩大,台湾仅特别规定遗弃直系尊亲属罪似有不妥;两岸有关遗弃罪主观方面的理解,虽能自圆其说,但也均存在问题;台湾"刑法"新增阻却遗弃罪排除事由,值得深入研究;台湾将保护法益界定为个人法益以及对遗弃罪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值得大陆借鉴。 相似文献
3.
张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27(2):53-56
遗弃罪的法益在旧刑法时代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现行刑法已把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法益的变更必然导致遗弃罪的外延和内涵有所不同,这就需要重新对其解释,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陆旭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0-9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转型,刑法这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应在多大范围内介入社会生活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我国应该选择"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是我国刑事政策必然要面对的抉择。基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我国与其他国家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差异性、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应当坚定不移地实行"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张忠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6):26-29
刑法典修订以后,遗弃罪从妨害婚姻、家庭罪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新刑法典规定的遗弃罪,无论是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是从社会实践来看,已不宜再将其理解为仅仅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理解为具有广义扶养义务的公民之间的犯罪.因而,对遗弃罪的若干犯罪构成要件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6.
张兆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1)
贪污罪主体的重构张兆松科学合理地界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修改刑法分则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对修改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刑法学者关注热点,其中如何界定贪污罪主体是该问题的焦点所在。理论界对此提出了很多有益见解。本文根据刑事立法宗旨,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7.
李小燕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5):37-40
我国 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为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据此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均认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家庭中的受抚养的权利。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 ,遗弃罪已经归类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而众多学者仍然认为该罪是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应从本质上进行理解遗弃罪的本质是对生命、健康的侵犯 ,这样才有利于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减少由于法律理解不当即带来的司法上的困惑。 相似文献
8.
白利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6)
定量因素并非我国刑法首创,定量因素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是存在的,只是具体实施方式不同而已。我国刑法选择了"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犯罪定量模式,定量因素在立法上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重要标准,而定量因素却没有在犯罪构成中得到体现,定量因素必须纳入到犯罪构成之中。同时,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提出给定量因素引入犯罪构成中开辟了道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定量模式之下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定量"。 相似文献
9.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6,(3)
德日刑法中的单纯遗弃罪是指没有保护义务的人对需要扶助者移置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从行为样态上说,我国的遗弃罪系真正不作为犯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移置遗弃系作为犯,可以被纳入遗弃罪中调整。从法益上看,1997年《刑法》以后,我国遗弃罪保护的法益已经由扶养关系转变为公民的生命、身体权利,单纯遗弃罪不需要与被遗弃者存在扶养关系,只要对公民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即可认定为该罪。单纯遗弃罪在我国不能通过认定故意杀人罪处罚,有设置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臧金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82-86
我国传统环境刑法的规定无法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良。针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规制现状,通过分析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转型的理论逻辑,认为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重新修正乃是应对风险社会环境刑法问题的关键。据此,我国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应为:法益由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转变为生态环境;犯罪客观形态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或累积犯;归责原则由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转变为严格责任;责任主体范围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11.
论妨害清算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团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4):68-72
《刑法》第 1 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是规制清算活动的唯一的刑法条款。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仍有诸多疑义 ,其中清算组织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预期妨害行为的刑法界定问题尤为突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加以界定 ,以完善该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2.
郭静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50-52
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遗弃罪的客体也发生了变化。新刑法将遗弃罪从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这一调整使遗弃罪的客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即从妨害家庭的犯罪变为对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国外关于遗弃罪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对我们是有借鉴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马章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46-50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首次将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事立法,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面临诸多问题.研究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界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因刑事责任能力免罪,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罪刑失衡现象,由此引发了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重新定位的争议及探讨。鉴于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对侵害法益的行为无力给予否定评价、不利于保护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因,应当剔除出犯罪构成,不作为定罪依据,仅作为量刑依据,以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符合防卫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表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永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134-142
传统的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不相吻合,立足刑事立法,面向司法实践,应该将刑法第13条但书和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之中。 相似文献
16.
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加上深厚的"酒文化"土壤,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越来越大。国外立法也成为推动我国醉驾入罪的外部因素。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罪后,处理醉驾犯罪案件,仍然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本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戴玉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1-7
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经历了数次立法过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演变过程中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需要协调解决。 相似文献
18.
杨书文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38-41
运用辩证法基本原理,对我国经济刑法中的模糊型犯罪构成进行理性分析和系统归类,探究其产生根源与存在的必要性,论述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并以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为例,阐释应如何正确理解和科学运用该种犯罪构成,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 相似文献
19.
曹建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54-61
域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设置有"遗弃罪"、"不救助罪"、"交通肇事逃逸罪"等不同罪名,理论界有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增设"特殊遗弃罪"、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之不同建议。文章提出的完善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修改和增加规范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新条款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0.
崔光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对于我国刑法分则第398条、第432条和明文规定情节犯存在过失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是立法的粗疏所致。并由此提出情节犯的主观罪过只包括故意。这种"过失情节犯"的立法具有合理性,是以重大法益为对象,基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所做的功利选择。以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视点,探讨"过失情节犯"的立法问题,并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下对"过失情节犯"的罪刑加以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