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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要件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小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63-66
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护秩序、公正之价值,促进效率.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人需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占有,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标的不以登记为限,已登记但登记错误的适用登记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2.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3.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王利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1-7
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本文认为 ,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 :确定财产归属 ;发挥财产利用效率 ;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及时解决纠纷。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文章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4.
林旭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刘志强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61-66
盗赃占有虽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盗赃占有亦应享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基础,虽然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之时效期间上会有重大差别。占有既为事实,盗赃占有也受占有保护。盗赃占有人所受的保护,不限于自力救济权与占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郝丽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3):85-91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下,取得时效制度不可缺失。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权和限制性物权,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于物权编。另一方面,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减的情况下,其构建以简单为宜,动产以善意、自主占有和期间为构成要件值得为宜;不动产以登记、善意和期间经过为要件。 相似文献
7.
潘忠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我国民法应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取得一致 ,有利于稳定既定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争讼 ,也有利于财产占有人适时地行使权利 ,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建议采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存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8.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相似文献
9.
王珊珊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5,(1)
民事时效,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民法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所谓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他人所有的物因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即丧失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前,许多 相似文献
10.
11.
朱一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27-30
取得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产权归属 ,将权利人怠于行使主权利转移于能够充分利用它的人。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来看 ,我国有必要引入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要考虑到法律成本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胡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2,13(5):118-121
取得时效制度是民法上极为古老的私法制度之一,同时它又是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然我国物权法却并未规定该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在我国物权法确实有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现今亟需解决的是在缺失该制度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相似文献
13.
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价值分析即说明了这一点。而对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客体范围的探讨说明其在我国民法上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4.
申惠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8-131
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5.
马丽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2):63-69
我国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如何实现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是人类社会第三形态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的科学内涵既包括物质资料的公共占有,又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而且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核心内容,具有首要的能动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充分发挥了中国政党制度的政治优势。同时,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政党制度,对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刘宗武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2):106-109
从法条的数量和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占有制度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物权占有制度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