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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效,顾名思义,即时间的效力,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依其成立的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所谓取得时效,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以外的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就视为依法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所谓消灭时效(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我国民法应否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2.
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 ,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 ,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因此使得该制度一直是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制定列入立法日程的背景下 ,是否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更具讨论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有民法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 ,因为它从消灭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和司法机关应遵循的原则。但与传统的消灭时效相比 ,它明确地将对物权保护和对债权保护的时效统一起来 ,一并适用于债上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 ,这是诉讼时效的一个优点。有的学者认为在主张建立我国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情况下 ,不能赞同此观点。因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各有其不同的功能 ,不能用消灭时效统一地对物权和债权进行保护。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4.
取得时效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①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使得该制度成为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将经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确定为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制订被列入立法日程的背景下探讨取得时效制度,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相当的实践价值。取得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对长久形成的事实在法律上的确认,对原权利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5.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相似文献   

6.
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这一法律效果体现为原权利人丧失权利而占有人取得权利。它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的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在这里时间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乃是法律希望以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致力于物权法的起草,如何认识取得时效制度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和意义,便成了学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有民法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因为它从消灭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和司法机关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取得时效制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0.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维护既存的社会秩序,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司法尊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占有,善意占有,持续占有,占有的标的物需为他人之物,占有需经过一定期间。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应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取得一致 ,有利于稳定既定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争讼 ,也有利于财产占有人适时地行使权利 ,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建议采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存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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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之立法模式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灭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直接效果均在于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其最终效果均是实体权利本身或其强制力的消灭,且均须通过权利人败诉而得以体现,故二者并无实质区别。鉴于“胜诉权”之消灭并非导致时效效果发生的条件,更不是时效效果本身,只是时效之效果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且“诉权二元论”并未为我国诉讼法理论所采纳,故我国诉讼时效之“胜诉权消灭说”应予废止。有关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所谓“自然债务”,实质为道德债务,其无法用来解释义务人在时效完成之后一旦履行债务即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我国在保留诉讼时效制度的同时,应将时效完成的效果规定为债权消灭,但以时效抗辩的主张为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未予追诉,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追诉的制度,谓之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它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最佳效果。但是,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对这一制度研究得还很不够,一些著作中对追诉时效还仅限于对意义的论述,对时效本身的一些问题,基本上不予探究。本文拟就时效中的几个问题,略抒管见。一、追诉时效的中断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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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 ,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 ] (P1 81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 ,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 ,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而且 ,所有权具有追及性 ,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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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早在公元前的古罗马时代,已经有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概念,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作为一个统一的制度作了完整而明确化规定,之后被作为民事立法的范本而广为西方国家仿效,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也部分地接受了这一制度。我国传统的法制观念中,不存在诉讼时效这一制度,我国传统的“父质子还”“人死帐不烂”等甚至都与诉讼时效截然相悻,但我国建国后,主要以前苏联为模式构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诉讼时效方面,也完全采用了《苏俄民法典》承认消灭时效,否定取得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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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之研究周作斌*史卫民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权利受让人在有偿取得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而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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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我国<民法通则>采纳胜诉权消灭主义,故在<民法通则>框架下,人民法院判案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此种主动审查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引进了抗辩权发生主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进行裁判.这实际上是对两种不同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嫁接,其法律功效是胜诉权绝对消灭转变为胜诉权相时消灭,从而彰显了"唤醒和督促睡眠中的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法律价值观.  相似文献   

19.
时效作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其法律本质在于:“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相适应的法律效果。”这在西方法制中有着古老的法律渊源,而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欠债者还钱”、“父债子还”的普遍观念掩盖了这一制度。在同样的文化背景下,海峡两岸时效制度会有怎样的异同呢?本文拟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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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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