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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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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学权 《法学杂志》2015,36(4):52-59
刑事和解在我国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轻罪案件,这为今后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带来了挑战.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包含的内容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均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出来,因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规定为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提供了可能.为了规范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建议明确可以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重罪案件范围、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确立刑事和解优先原则、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最高赔偿标准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120,自引:0,他引:120  
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是其制度化的根据。以恢复正义为核心 ,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包括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通过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 ,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在现行法范围内 ,刑事和解的近期方案的设计可以以刑事自诉与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制度为背景。中期方案的设计可在对微罪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事和解的对象与范围、适用条件、提案与受理、过程调控、法律处置诸方面。刑事契约一体化则构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远期方案  相似文献   

4.
邓楚开 《法治研究》2011,(6):94-100
对轻微犯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分流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作不立案、撤案处理或者由法院作无罪处理,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应设立独立的程序,但司法机关办理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无需另设独立程序。  相似文献   

5.
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0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对于如何做好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与调解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与治安调解制度的需求、降低司法成本、社会效果以及刑事和解与治安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多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与公安的调解制度相比较,从而对刑事和解的利弊作出一定的分析和研究,以谨慎而积极的态度对待刑事和解这种理念和制度。  相似文献   

7.
吴青青 《法制与经济》2009,(2):32-33,35
本文从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与治安调解制度的需求、降低司法成本、社会效果以及刑事和解与治安调解的法律效力等多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与公安的调解制度相比较,从而对刑事和解的利弊作出一定的分析和研究,以谨慎而积极的态度对待刑事和解这种理念和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开始和解结案,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具有相似性.民事法院调解是我国的一项成功制度,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认为在刑事和解的立法中可以借鉴民事法院调解制度中相关内容,如原则、程序等,从而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0.
陕甘宁边区为解决民间纠纷增多与司法服务薄弱的矛盾,探索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广泛推行了民刑案件调解制度.刑事调解制度否定了西方的刑事绝对干涉主义,作为边区一项新的司法政策,其实施经历了一个从产生、普及、泛滥、修正到完善的过程,呈现出“之”字型的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所谓自行和解,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大特点。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自诉人和被告人怎样才能进行自行和解呢? 第一,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大部分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名誉、婚姻家庭、左邻右舍之间的纠纷等,通过自行和解即可息讼解纷,因而法律赋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以自行和解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严禁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被告一方就被告人的罪  相似文献   

12.
陈钢  刘浩 《法制与社会》2011,(32):58-58
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这种新型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案件以刑事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逐渐向一部分公诉案件扩展,它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收到了积极的效果,获得了普遍的认同。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10,(10):15-15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4.
限制公安侦查阶段轻伤害刑事和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一定和解协议,从而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轻伤案件处理的“刑事和解”,也就是调解。实际生活中,重伤、绑架、强奸也有双方和解处理的,甚至故意杀人也有以“赔命价  相似文献   

15.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可以通过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服被害人的情绪,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从而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与调解的不同理念,阐述对刑事和解的和与解之调解。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简单,社会影响面小。刑事诉讼中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实现最佳的刑事诉讼效益。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检察院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害人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情况,主持调解或由其双方自行和解,进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  相似文献   

18.
矛盾纠纷的解决无外乎和解、调解和诉讼,而这其中和解的成本是最低的。我国的刑事制度在设定之初,对起诉制度就规定了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适当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①设立自诉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罪行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主要损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赋予特定人对这些特定案件的自诉权,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中,自诉人表示愿与被告人和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是否应制作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效果的也可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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