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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13,(8):89-92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是对新《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贯彻和具体化,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破解"执行难,执行乱",走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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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还是本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检察监督均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可谓不可或缺。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作为目前我国检察监督的两大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可谓是为弥补检察抗诉这一刚性法律监督权所造成的紧张失衡而营运而生。二者刚柔并济,科学运用,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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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造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制度已成为现阶段考问学者和实务人员的一大难题。笔者在主张改变传统观念、重塑诉讼理念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建立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在内的完善的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体系的构想,以期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可行的制度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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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和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另一方面,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本文就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抗诉前置程序、一审直抗、举证责任、执行监督、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定位等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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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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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源自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权的法定形式为抗诉,在检察实践中还发展出再审检察建议、纠违通知书等其他有效补充形式。然而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民事检察权的行使有待进一步扩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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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109-114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出现,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要逐步从加强抗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限、适当拓展监督的范围、健全监督途径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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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饶玉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18条又明确地对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诉讼权作了较全面完善的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大量产生的民事纠纷、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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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以“颁发命令”代替“提出抗诉”之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现有的抗诉方式并未准确涵括其所有内容。为此,建议充分考虑监督权的程序性本质特征,以颁发检察监督命令形式取代抗诉,从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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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定为生效民事裁判,导致未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出现缺位,不利于及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程序,应以此为契机,将未生效民事裁判纳入抗诉范围。此外,为保障未生效民事裁判抗诉权的正确行使,还应将其与民事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有机结合,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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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参与诉讼、扩大监督范围等方面的职能,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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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抗诉案件的逐年增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机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重点分析了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旨在为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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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抗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自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践行实质公正发挥了积极和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学界,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废问题一直莫衷一是。〔1〕对于民事抗诉制度论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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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项制度的存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且明显的呈现出废除和加强的两派观点。2007年10月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似乎是走"加强派"路线,引起了更加广泛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存废两派观点的回顾和梳理,以及对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解读,试图围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表达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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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民诉法》所规定的民事检察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司法实践问题及原因 (一)现行《民诉法》所规定的民事检察权不能保障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及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检察权仅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对诉讼参与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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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见之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由于该制度的中国特色,加上立法本身简单、原则,围绕着民事抗诉程序存废与完善的论争一直不断。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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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彰显我国司法特色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制度,其法源主要存在于《宪法》、《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多年司法实践的运行证明这一带有前苏联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对案件当事人实行事后权利救济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始终存在着对其结构性设计合理性的质疑,主要争点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因其固有的职权主义特征干预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同时也打破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诉讼系属中的权利平衡状态,以及民事抗诉是否造成了对原判决既判力的冲击,因此出现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利、弊、存、废之争,加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从职权干预型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型过程中,相关争议已无法回避,且业已引起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列入民诉法修改议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然此次修改旨在缓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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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利弊存废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应进一步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大监督的范围,①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与我国构建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不相吻合,甚至已发生了冲突,应当予以改造。各种观点纷呈不一,笔者试对整个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宗旨、现状、利弊进行全面的剖析,并提出具体的改造设想。必须坚持民事检察监督理念诚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抗诉的审级不明、抗诉范围不清,以及检察官以什么身份出席法庭、其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