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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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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为中止。”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不受外界强制影响的情况下,自动、彻底地停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预期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都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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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为了鼓励那些开始犯罪的人悬岩勒马而予以宽大处理的一项专门规定。犯罪中止有它特定的含义,并非任何犯罪的停止进行都属于犯罪中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有的同志以打伤人后伤残不重而认定为中止犯罪。这些理解都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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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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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犯罪中止才足以成立,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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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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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我国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施行已久。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几乎众口一词,都将犯罪中止界定在犯罪结果产生之前的犯罪过程中。例如,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刑法学》(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214页)释道:“犯罪中止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以后,犯罪结果尚待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将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处在发展阶段上,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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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刑法理论界一般都主张三条件说,即,必须是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中止;必须是自动地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的人简称为犯罪中止的三性: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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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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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意图,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单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尚为国内刑法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在个别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上却出现了争议。就笔者所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均须符合有效性条件,即所有共犯只有既在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都不必以有效性为条件,即所有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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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和自动中止犯罪等客观情况,情节加重犯也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对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理解也应限于客观、有形的损害。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方法应予反思,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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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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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其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满足时空、自动性以及彻底性要件就符合了。对于单独正犯是否成立中止按照前述的方法简单准确就能判断出来。但是对于共犯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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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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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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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韩某,2004年12月4日晚10时许,酒后窜至本村村民小丽(化名,15岁)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当其翻墙进院,推开被害人小丽住的东偏屋门时,小丽被推门声惊醒,即用手电筒照被告人,韩某见状忙用棉被将被害人小丽的头蒙上,后逃离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评析]此案究竟应定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我们认为应定为强奸中止。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