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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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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翁晓斌 《中国法学》2006,(4):180-189
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2.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3.
最高法院创建“预决事项无需证明”证据规则时,由于理论基础不明,制度逻辑不能自洽,不仅给学理解释造成障碍,而且导致审判上适用的不统一,在客观上有损司法公正。前诉裁判认定的事实后诉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即判决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司法认知或公文书载明的事实,亦不能简单地用诉讼上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本质上是“不容再争议性”。大陆法系既判力遮断效和英美法系争点排除效都是关于前诉裁判对争议事实的判断对后诉所应有的约束力,虽然在理论表述上各有侧重,但在制度上高度重合,体现了司法的内在规律,堪为预决效力的法理基础。就二者取长补短,可以建构统一的预决效力生成要件和预决事实免于证明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民诉法解释》第93 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 条与第93 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相似文献   

5.
仲裁因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而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应当从其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两方面分析,而以执行力、既判力和预决力为基本内容的实质拘束力是其核心效力,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和司法判决同等的效力,尚有争议,明确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概念和预决力的效果对发挥仲裁效能更显必要。  相似文献   

6.
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相似文献   

7.
陈强 《法治研究》2006,(1):71-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支持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民事判决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那么,是否所有的判决预决事实均可作为免证事实呢?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理论解读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即判力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是极为深刻、规范和精致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尽管对此问题已有较多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对既判力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而且,似乎急于理论继受.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既判力理论既置于德日民事诉讼立法及其学理环境中论述,又放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法理环境下分析.似乎既判力理论可以穿越不同民事诉讼立法及其法理而一以贯之,这种统合容易导致对既判力理论的误读.本文侧重对既判力理论的规范结构——概念、界限、作用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语境中,以既判力理论为标尺透析、检讨我国法学理论、民事诉讼规则在判决既判力的主观、客观和时间界限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印尽管我国生效判决在实质上具有与德日既判力理论框架下的既判力有着类似的内容——禁止重诉与预决的作用,但是德日既判力理论的“既判力界限”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学理中基本是缺失的。正因为此,我国民事判决效力的确定性、权威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并导致了实务操作中处理涉及判决效力的问题时的失去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9.
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例。借助真实个案切入,结合指导案例,对"后诉审理前诉期间持续的同一被诉行为"和"前诉已决事实对后诉可否产生免证效"两大常遇难题找寻裁判依据、法理支撑,阐明取舍观点。切换思路,对停止侵权判令作扩张解释,使前诉判决执行力延及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诉侵权人如有异议时须以执行异议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抗执行,以有效缓解权利人因反复证明而致的对立情绪、及时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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