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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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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的司法原则,强调防止五过的同时,制定了两造具备,办案人员要到民众中检查核实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审判规范,成为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设刑基础。《商君法》也是我国古代经过社会实践并获得巨大成就的一部实用法典,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秦王朝的法律基础。为秦国扫平六国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正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在彼此消长的过程中,影响了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当今,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公正、道义、良心等责任和美德的重任,维系着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以古鉴今,建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近几年关于自由心证的讨论日渐增多,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角度进行分析,对中国司法体制进行完善,提高法官素质,以寻求我国司法公正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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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尚书》的《吕刑》,记述了西周穆王时的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其中,有关对司法官员提出的执法、守法要求,当是我国最早的法官守则。 《吕刑》对法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 第一,依法办事、宽严适中。法官先要弄懂法律条文,依照条文仔细斟酌,判处适中的刑罚,使所审判的案件都能够做到公正,即所谓的“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同时,法官应当“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即不要引用过时而失效的法律,在明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使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符合现行法律。 第二,因时用法,灵活量刑。法官在审判时,应当采取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形势裁量处罚,所谓“刑罚世轻世重”。重罪适宜轻判的,就应当改判为轻罪,轻罪适宜于重判的,就应当改判为重罪。在案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从轻不从重,即“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第三,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不受干扰,纵使是遇到权势,也不要屈服,“虽畏无畏”。力争达到当时社会的最高道德——正直、刚克、柔克“三德”。 第四,忠于职守,廉洁刚正。法官应当“戒为勤”,把克勤尽职作为准则。只是能言善辩是不够的,法官必须善良正直,有才能,“非佞折狱,惟良拆狱”。衡量一个法官好不好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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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24-128
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日“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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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郑克所著。郑克字克明,宋开封人,历任北宋徽宗年间进士,南宋初仕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等。《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编篡而成的,共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掷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收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正和年间各类案例故事276条,395则。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狱讼案例选编,其中的严明、矜谨属于治狱之道;议罪、宥过与惩恶属于定案之法;其他15门都是介绍破案之法,是《折狱龟鉴》的中心内容。每条目录均仿刘向《晏子春秋》的目录体制,举其纲要,如“孙登求过圆比佩释操弹冤”、“子产闻妇人哭知其有奸”等,读目录即可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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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司法责任方面严格要求司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惟良折狱,奉公去私”“逐级审理,慎刑慎罚”“奉法裁判,依律断罪”“原情定罪,理法合一”等办案准则落实司法责任制。此外,中国古代在惩治受财枉法罪、违背程序罪等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对惩治司法渎职具有借鉴价值,可为当代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提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支撑,助推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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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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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逐步深入,法制进一步加强的今天,中国要不要实行法官责任制以及如何实行法官责任制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思考。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法官责任制的历史回顾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犯了错误,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古代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早在周朝的法律中就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尚书·吕刑》)意思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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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铁初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226-238
情证折狱是中国古代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有两个特征,一是主张情证兼用,二是情证折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当事人有特殊身份的案件及案件的受理与复审阶段。情证折狱对我国古代司法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今的诉讼实践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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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所反映的德刑并举治国思维及刑法制度与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刑法的构建。在法律思想方面,后世社会的明刑弼教、乱世重典及贤人执法理念与《吕刑》有渊源关系,在法律制度,古老的五刑、五听与赎刑也是后世同类制度的嚆矢。《吕刑》中关于上下比罪、简孚有众、其刑上备等定罪量刑原则又分别成为后世的类推、据众证定罪及重罪吸收轻罪等制度的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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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谲折狱",作为一种取证文化,在古代有其突出的特点。"正谲折狱",它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特别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它包括"正"术和"谲"术两个不同层面。郑克认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作为一种与刑讯法相对的取证方式,这种相对平和的诉讼模式背后其实反映的是"限制刑讯"以及"狱无淹滞"的诉讼理想,这和古代社会"罪从供定"的司法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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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有“惟察惟法,以审克之”之说,可见,审计部门做为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审计人员因而有了“经济卫士”之誉称。山西省沁县审计局在局长龙效中的带领下,深入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行使《审计法》赋予的权力,依法审计,2001年共完成6大类14个审计项目,全年共审计单位93个,审计总金额13500万元,查出违规违纪金额999万元,应上交财政49万元,已上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