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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草》中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国家权力配置具体表现为:超强的国会和立法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总统和国务院以及行政权力;漂移的法院和司法权力;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阙失;法律工具主义隐身于权力之争。国会与立法权力优越过度的配置模式与法律工具主义的缺陷成为招致宪法草案胎死腹中之命运的一个关键因素和直接诱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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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宪法史上,对住房问题有较多讨论并多次进行住房权入宪的立法尝试,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其中,训政约法明确规定了房租管制条款,但未能实施;“五五宪草”和制宪国大时期均有住房保障条款的提案,但未被采纳;有学者提出1947年宪法中含有“住者有其屋”的条款,但未成为通说。这既和民国时期对住房问题的偏颇认识有关,也因为住房权入宪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应该慎之又慎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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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 “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 “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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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劢起草的《国事会议宪法草案》和《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有关中央政制都采用了新内阁制设计,两部宪草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后者还被国民党政府采用为1947年宪法的底本,本文就是对这两部宪草设计的中央政制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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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已经历了三个时代:第一,清末民初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西方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吸纳,其中含有对法哲学问题的初步思考,如梁启超在1902年所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就采用了日语的“法理学”名称,并于1904年在《新民丛报》第四卷第5—6期发表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文”的解释,而且包括法文以外的法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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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陶广峰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国外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至少在近代以前,应当说是不存在的。这期间,虽也产生了《唐律疏议》、《大学衍义补》、《唐明律合编》等法学著作,但由于它们仅限于对本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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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近年来,更有学者从多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但迄今为止,这段时期的县知事审判原件尚不多见,资料欠缺已经成为这一领域的研究瓶颈。像《塔景亭案牍》一类的清末民初县正印官的案牍文书,也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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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第一位受聘于哈佛的教授,吴经熊曾起草《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草案》,并打上“吴氏宪草”的烙印。用他的自传《超越东西方》来评价他的一生,或许并不为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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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5):89-96
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补偿条款,是立法者坚持社会主义理念,追求和谐稳定政策的产物,是共同体主义法文化在新时期的表现。损害补偿条款是一种新型法定之债,让经济强者承担了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经济弱者的义务。损害补偿条款原则适用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损害的场合,适用于受害人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场合,凸显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凸显生存权大于发展权的理念。损害补偿条款属于衡平性条款,应当坚持合宪解释和限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损害补偿条款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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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公布后遭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批评。作为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唯一成果的“期成宪草”,则是对“五五宪草”所作的一次大手术,是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同人在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话语体系下借鉴西方分权政体的某些制衡因素的杰作,标志着在那个特定时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艰难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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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1996,(2)
<正> 董康《我国法律教育史话》,东吴法学院《法学杂志》,第7卷,第3~6期。徐道邻,“中国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宋朝的法律考试”,均载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88年,第18卷,第1~2期。叶龙彦《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1905—1919》,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未出版的博士论文,1974年,417页,16开。李新成《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北京大学法律系未出版的硕士论文,1993年,89页,16开。沈天水《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初探》,《法学》,1984年,第2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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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清末民初立宪道路上始终绕不开的一项重要制度。1914年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构想于清末预备立宪之际,成形于袁记约法之时。经过民初关于平政院的激烈争论后,《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独立审判机关、专门诉讼程序的大陆法系模式,而舍弃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日本的行政法院及其行政裁判法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取法的主要对象。但在具体的设计上也参考德奥等国做法,选取了受案范围的概括主义等当时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制度;同时考虑中国传统,设计出肃政史、大总统确保裁决执行等独特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成为中国行政法制大陆法系化的重要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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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耕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4)
近代监狱制度是清末民初法律西化的产物,这主要取决于两个社会现实,一是清末民初“模范监狱“与“新式监狱“的出现, 二是清末变法过程中对西方与日本监狱学与狱政管理制度的引进与仿效。因之,这一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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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录》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律移植是民国初期修订法律馆修律的主要手段。民初修订法律馆沿袭清末的做法,以移植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法律为主,兼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奥地利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等国的法律。修订法律馆汇集了一批当时的法律精英,这也是实现法律移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对清末法律修订中过分仿效德日法律的不足有所反省和矫正,而对本土化有所重视。这一点在《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政治、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在民国初期,除个别法律草案得以颁布实施外,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束之高阁了。从这一角度讲,民初修订法律馆所做的法律移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其命运和其前身清末修订法律馆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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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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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积累。1912年,新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司法总长、临时大总统均提出援用体现西方法理的清末制订的新式民事法律,南京临时参议院最终否决了咨请。北京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曾发布《暂行援用前清法律令》,但并没有得到参议院的审议认可,亦不应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生效的法律依据。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兼行立法职能,发布"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判例,解决了民事司法中的混乱。民初民法适用的曲折性和审慎性,体现了民初立法者的法律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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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进步人士联合抵制五五宪草,在随后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十二原则,并据此草拟了政协宪草。经过张君劢、孙科等人的努力,1946年最后通过的"宪法"基本上与政协宪草一致。与五五宪草相较,这部"宪法"从文本上讲是较佳的,可国民党政府非法地将其匆匆通过只是为了粉饰太平,这也预示了这部"宪法"的坎坷命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