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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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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磊 《法学研究》2009,(4):18-39
法律推理理论的核心在于结构问题,而对推理基本形式的研究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考夫曼的“四分法”模式与阿列克西的“三分法”模式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出发点。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更为可取,但仍然存在问题。在规范性论证视角下,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必然要体现出论辩理性的特点。为此需要划分不同的论证阶段与论证前提来分别对应涵摄、权衡与类比这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构成了法律推理之规范性模式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
逻辑思维的作用领域很广泛,包括立法、案件侦查、法律事实认定领域,以及法律推理、法律论辩和法律论证领域等等。但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诸领域的作用是有限的。逻辑思维的作用范围受制于法律的价值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和逻辑思维的形式性。法官和律师使用的是最简单的逻辑思维方法,复杂的逻辑符号对他们来说是没有什么用的。  相似文献   

3.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4.
李杨  武宏志 《政法论丛》2014,(1):115-123
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恢复了古典论式理论的荣耀。新修辞学论式系统是对不确定条件下推理形式的分析,虽然这些推理形式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但笛卡尔时代以来一直被逻辑学家和知识理论家所忽视。论式是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的核心。在新修辞学的论式系统里,亚里士多德“更可取的”topoi被用作与价值和价值层级相关联的推理前提——论证的出发点,因而与涉及推理形式的其他辩证推理发挥不同功能。新修辞学的论式在论辩中既生成说服力,也展现合理性;既与听众及其文化环境相联系,也通过论式的相反形式与论辩攻防相联系。新修辞学的论式,尤其是“准逻辑”论式与法律论证关系密切,对法律论证的辨识、结构分析、论证构建和批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分析法律推理还是辩证法律推理都是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有机统一。实质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真实性问题 ,它是法律推理的外部证成过程 ;形式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它是法律推理的内部证成过程。这种推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职业性思维,具有以法律语言为思维语言、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等特有属性,因而成为法律人的职业特征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作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核心内容,成为延续法律生命、实现法律价值所必需的具体途径。为培养和维护法律思维这一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质,应当特别注意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司法考试的定位、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三段论这一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推理模式,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演绎模式的说理规则表达了对于法律论证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在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观念下,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在内部证立当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8.
张晓光 《政法论丛》2008,5(3):68-71
法律论证作为一般论证的特定形式,法律论证应包括立法论证、司法论证等一切法律活动。同时,它作为一种说理的知识与技能,只有在所有法律活动中运用才具有整合法律的功能。以此为视角,法律论证的逻辑取向是非形式逻辑,关注思维的实质内容。特别是理由问题:理由的合成和逻辑联系、理由的可接受性、“形式理由”与“实体理由”的划分、理由的可能和论辩的和解等。法律需要逻辑,法律论证必须符合逻辑,倘若法律生命没有逻辑,则法律生命将不堪一击。  相似文献   

9.
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是特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法治由此生成.现代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化,有助于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助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10.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 ,主要包括思维定势 (法律观念、价值等 )和思维方法 (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 )等要素。作为一种专业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法律最基本的思维形式。运用法律处理问题首先应实现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的转变 ,加强对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有助于法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良好的一个重要指针就是法官能够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正确的法律推理思维与方法而得到“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律推理具有不同于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特征。从一个具体行政案件的判决论证过程中,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对于“作为具体化之宪法”的行政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行政争议中复杂的价值冲突也使得价值衡量的推理方法尤为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2.
为了不犯或少犯错误,聪明的法庭必然会超越原有各自为政的“法律制度”视界和“逻辑推理”视界。通过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等技术工具和善用“法律推理”这样的智力手段。来提高它们的制度或规则推演能力。可是当我们停下来,思考作为技术工具的法律推理最终范畴的根本重要性时,我们也许会吃惊地发现,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用来进行逻辑推演的技术工具(科学意义上的)是如此的不充分,这点甚至至今还没有被充分意识到,除了尼尔·麦克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1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溯因推理具有显著的特征:或然性(假设性)、逆向性、非单调性、语用性和创新性.溯因推理研究的新进路在于,其发生了语用学的转向以及语用论证(论辩)的转向.在法律方法(法律适用)和法律逻辑的视域,溯因推理的研究及其运用,长期困固于刑事侦查领域中,对于其在司法判决(审判阶段中)作为一种法律论证方法以解决疑难案件的论证则少有使用.以法律论证为视角,用一例只有被害人陈述为直接证据的强奸案件为例,通过对传统证据链模式的分析,提出印证式证据链模式和排除式证据链模式,建立溯因推理的正向溯因推理模式和反向溯因推理模式,并在案件证据所呈现的情境下建构法律语境,展现溯因推理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论证,以期能为我国司法判决实现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一种新的论证模式或方法.  相似文献   

15.
邱昭继 《法律科学》2005,23(4):29-37
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是法律方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可辩驳推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推理模式而在各个领域发生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的支持:其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其二,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其三,单一性法律推理向非单一性法律推理的转向。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可以分为三个维度:推定的可辩驳性;过程的可辩驳性和理论的可辩驳性。可辩驳推理对法律方法、法律论证与民主法治等重大的法律理论问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与认定事实的心证活动相对,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是通过推理的演绎过程,从法律规范到事实再到结果进行法律适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也有学者准确地界定了法律推理的概念,认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诚证过程或证成方法。  相似文献   

17.
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6,24(7):85-89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并进行法律推理,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逻辑论证.为达到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能力之目的,法律逻辑学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8.
归纳法在判例主义法律推理中的有效性与论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安 《法律科学》2007,25(2):40-48
法律推理既具有逻辑特性又具有法学特性,所以法律推理的有效性也应当分别通过逻辑视角与法学精神进行论证.判例主义法律推理融类比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为一体,具有良好的自我检验功能.归纳推理在判例主义法律推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归纳推理在逻辑上仅仅具有相对的有效性即具有"归纳问题",但在"归纳原理"的作用下至少能够保证推理结论的"概率真理性".  相似文献   

19.
刑事疑难案件中结果导向思维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彦君 《法学评论》2012,(2):148-153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定罪量刑思维模式是司法三段论。在简单案件中,事实容易被法律规范所归摄,所以结论经过简单推理即可求得,法官基本上按照三段论形式推理即可处理案件。在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模糊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化等原因,法官往往需要在多种解释可能之间做出取舍,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法官也必须在当事人的不同主张之间选择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这仅仅依靠形式逻辑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必须诉诸价值判断和目的衡量,根据结果导向的思维模式,找出案件的合适答案,并进一步论证结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陈锐 《现代法学》2011,33(2):36-47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带有整体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整体论的法律观、整体论的司法观以及整体论的法律方法论。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西方的分析性思维模式相比,并不显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逻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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