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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罚第一、二节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和种类学习本节内容,一方面要了解刑罚区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三个基本特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含义和辩证关系,明确刑罚属性与刑罚目的的联系和区别.另一方面,注意区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和刑罚制度,了解我国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和适用特点.在我国,作为基本刑罚方法的主刑,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所以,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一种犯罪,可以同时判处几种附加刑. 第三、四、五、六节主刑这几节内容具体介绍五种主刑(管制、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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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主刑的,至于附加刑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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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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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8种刑罚方法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罚金刑被置于附加刑的地位。笔者主张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其主要理由是:第一,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逐渐扩大,罚金刑在惩罚与教育犯罪人方面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仍将其作为附加刑与其实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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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呢?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就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累犯的构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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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统治阶级用以镇压对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①一、刑罚权的内容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由法院裁量并由特定执行机构执行、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人的国家最严厉的、在刑法中冠以“刑罚”名称的法律制裁措施。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种类有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种类有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强制方法诸如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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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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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刑 ,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 ,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单独个人所有的财产 ,故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这一种附加刑。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单处或应当并处罚金的条款 ,这不仅能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还能消除和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 ,对打击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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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罚金刑的适用亟需完善,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应随之提高。目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刑罚体系看,死刑(生命刑)作为一种主刑一向是受严格限制的,自由刑处于核心地位,财产刑和资格刑只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刑事法律条文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占刑法分则内容的20%。从适用对象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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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分主刑、附加刑两类,“剥夺治政权利”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本文试图对这一刑种的由来,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当前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罚的一种,并不是一九七九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才提出来的。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刑事法规中,它被作为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加以应用了。此后,一直沿用至《刑法》颁布。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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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强,然而腐败之风仍越演越烈,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大多数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失之过宽、打击不力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刑罚的类别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就主刑而言,贪污受贿犯罪主刑轻刑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的趋势,而对于附加刑,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更加失衡。本文仅就附加刑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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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实行三十多年来,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劳动教养机关教育改造了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原有的劳教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着许多问题,为彻底解决已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笔者拟结合我市几年来劳教工作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谈一下劳教立法的迫切性。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手续不详细。劳动教养是一项严厉的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性处罚措施,对被劳动教养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为一至三年,长的可达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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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除规定了“应当”判处的主刑、附加刑以外,许多条文中,还规定了“可以”判处的刑罚,包括可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各种附加刑和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为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争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全面运用刑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审判工作中,应正确认识和准确适用“可以”判处的刑罚。 所谓“可以”判处的刑罚,就是根据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刑法分则等规定的可用或可不用的刑罚或其它处分方法。“可以”判处的刑罚是“应当”判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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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只拥有一种刑罚方法,而是至少由两种以上的刑罚种类搭配而成一套刑罚体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罚的种类必然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就明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此外,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附加刑。其中,死刑:属于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属于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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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一直实行单一封闭的执行方式。经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由劳动教养场所集中关押改造(类似“监禁”),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可批准所外执行。由于劳动教养执行的形式、实质与监狱刑罚执行类似,故又有“二劳改”之称。2005年,司法部作出了改革劳动教养执行方式,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的决定,由于“开放式管理是劳教人员自律型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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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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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那些涌动在舆论风口的被劳动教养案例,其实不难理解,为什么原本沉寂的劳教制度,会成为众矢之的.
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官员在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讨会上透露,自中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超过30万人,最少时逾5000人;目前我国被劳教人员的数量6万多,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