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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不得令其为证"、"证人不言情"和"证人证言为伪"三种情形。中国古代律例规定"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监生和妇女"等特殊身份人不得令其作证。对证人的证词采取"干证当面对质"方式,"质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时的必要程序,包括在案发现场干证当面对质、审判官堂审时与两造当面对质或"直牒追摄"对质。"质之"的对象是"证见之人",通过对质,辨别两造供辞的真伪。该规则使儒家的差异原则、恤刑原则法律化、具体化,也是拷讯制度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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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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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23-31
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与提出对己不利证言的证人进行面对面诘问的权利,在庭审质证中,对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使争议能尽量集中在庭审中解决,从而保证庭审的实质化。另外,对质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包括"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出庭审判的权利以及交叉询问的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涉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启动以及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等。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需要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确立对质权的权利属性,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并同时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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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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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最普遍、存在问题最多的证据之一。正确运用证人证言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分析了刑事诉讼价值及建立证人证言规则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作用 ,并从现行我国证人证言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中 ,揭示出其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 ,表明建立和完善证人证言规则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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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地位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和证据效力方面均存在不同做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掩盖了侦查过程中的某些问题,需要明确其本质上系证人证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出庭人员作证制度,并逐步建立证人保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限制书面证据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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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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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联邦宪法基本条款的对质权,与作为英美证据法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纷繁复杂的传闻例外规定的存在,二者在适用中又常常发生矛盾,折现出刑事司法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着力寻求解决二者关系的最佳方案:从蕴含多种可能性的含混期开始,到将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进行联姻的一致期,再到将二者截然分开的分离期,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一次重大转身。尽管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关系的界定符合历史事实和立法者的本意,但其内部仍然存在的重大分歧依然能够体现出来,这并不是一个追求事实真相的过程,而只不过是不同时期、不同立场下的价值权衡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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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遗憾的是在实务界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例微乎其微,但在职务类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法院将会直接面临一个难题,即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机制。职务犯罪侦查中,因为对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过度依赖、破案的压力以及放纵罪犯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而且对人民法院来说,对非法证据"不会排、不想排、不能排、排不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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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作证资格是儿童证言收集的前提,但儿童毕竟不同于成人,所以构建合理的儿童证言收集程序就具有必要性,其收集程序应当包括儿童证人的陪护制度、儿童证人出庭的可替代制度以及相应的具体收集技术。儿童证言的真实性并不像传统所认为的那么不可靠,其实儿童证言相对于成年证言而言更容易审查,文章还讨论了审查的程序及其采信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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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证人证言,不仅可以最直接地反映案件情况,同时也兼具重要性和不稳定性等复杂特点,这些特点可从生物学和认识论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保障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信性之必要性则可体现于对其作用、危害及审查难度等方面的论述中。通过阐述中美不同庭审制度下运用证人弹劾规则之基础与可行性,可得出如何运用证人弹劾制度的逻辑视角与具体规则来保障其可信性的具体规则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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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医疗过失侵权诉讼中,为了体现行外人士对医疗这一专家型行业的尊重,医疗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知情同意诉讼,虽被归入医疗过失侵权诉讼,却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医疗领域——诊断治疗——的情景。知情同意的独特性改变了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格局。在知情同意诉讼中,医疗专家证言的参与度和重要性遭到削弱。以患者为取向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的关注点已从"专家"整体转移到"患者";对"医学判断"所管辖领域的精细分割也说明,医疗专家证言只应在证明医疗信息的感知和启用"医疗特权"上有应用价值,医疗信息的实质性判断已让位于一般人知识,而且对"医疗特权"的严格控制会缩减医疗专家证言的适用空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选择影响到医疗专家证言和患者证言的地位变化,尽管存在"事后诸葛"效应,为了与知情同意法则之主旨相匹配,主观化的因果关系应是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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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如今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半数以上都采取了调解手段,事实上,司法实务界所称的"协调"等同于"调解"。目前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混乱,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所以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范调解程序,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域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审级与阶段、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与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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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前言 一直以来,司法系统充斥着解决日益复杂且带有技术性的事实问题的专家证言,有关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制主体和考察因素问题的诸多规则,已经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和广泛的分歧。理论上,专家证言阐述案件事实并帮助陪审团评估那些超出其知识和经验的证据。然而,陪审团经常缺乏任何可靠或一致的基础来评估专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雇用专家(expert-for-hire)的增加以及陪审团误解专家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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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弹劾是对抗制司法证明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诉讼方盘查对方证人或敌意证人的可信性提供了合法手段,也为事实认定者合理评价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程序保障。影响证人证言品质的因素是多元的,因此存在多种弹劾方法,其中"以品格证据弹劾证人"因涉及到品格证据的特殊可采性规则而需特别关注。美国证据法允许使用证人的不诚实品性来攻击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这是进行"证明价值Vs危险性"权衡的结果。证明品性的具体方法受到法律规制:允许使用名声和意见证言证明不诚实品性,但以具体行为或先前定罪记录证明不诚实品性则受到严格限制。美国证据法中以品性弹劾证人可信性的规则,对于我国证据制度改革,尤其是未来我国证人弹劾规则的创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