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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种基本经济调节力量,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二者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有其合理性;政府干预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局限性。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涉,需要规制政府干预,有效匡正政府失灵。经济法作为“干预政府之法”理所当然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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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旨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一是要反映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二是恰当地体现国家干预。市场规律主要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通过立法保证这些规律发挥正常的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作用或将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无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任务。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务必建立在受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关系由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而发生的各类关系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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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法治经济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全部。市场经济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市场自律,它和法律共同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制度的基础。这一点在我们的制度建设中常被我们所忽视,包括我们将法律的健全等同于市场制度的建立、对法律作用的过度夸大,结果是在不健全的市场和欠缺市场自律体系之下,市场法律的作用常大打折扣。这也构成当今社会转轨中有法不依的一个客观上的社会原因。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的作用是有前提和有限度的。正确地认识法律与市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确立法律权威和实现法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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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统一,植根于二者价值取向之中,具体体现在二者的利益观、公平观之中。二者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之中,并共同发挥独特的作用,以不同而又相互补充的形式实现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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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认识表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具备依附性、时效性和后发性,即在明确市场优于政府的前提下,将国家干预以一种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嵌入到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这即是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谦抑干预应当成为统率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由此形成经济法的谦抑性理念,是指在自由主义和市场竞争基本假设下的私法能够发生作用的范畴内,经济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让位于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而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令经济法作为一个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的机制而存在,杜绝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泛干预主义"倾向的发生。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诸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主体、基本原则和学术体系等基本问题都将因谦抑性理念的提出而面临拨云见日般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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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起点和内在要求,其历史起点在于我国变革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开始的市场经济体制建构,其发展的两条主线为,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建构中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和法治化市场经济;在后发式“变法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法律进步相互促进,在社会关系变迁中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及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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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或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市场有其固有缺陷,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政府干预虽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进社会公平平等方面显示了其巨大的作用,其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就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的渴求以及我国政府干预的现状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