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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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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18,(2):98-107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对其治理一直主要局限于行政监管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效果。为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学界通常在管理领域、行政法领域探讨该原则,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为共治主体尚未进入视野。司法机关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屏障,理应成为共治主体。从刑事法治看,《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法定刑,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惩治和监管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职业禁止。这些均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严密且更严厉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存在打击范围偏窄,禁止令偏软,职业禁止期限偏短等不足,需要予以补救。在司法适用上,建议罚金刑数额不要低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职业禁止适用最高期限;在立法上,需延展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相似文献   

2.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义务和法律课责。而社会其他主体在承担少量显见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些隐含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中心、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其他制度性责任相协同的食品安全责任共治结构。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不同于消费者权利.它是公民面向食品安全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权利,是以“公权利”为主的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后者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获得理由权、不受妨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等.《宪法》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提供根本性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则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提供直接性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1):15-25
尽管"社会共治"的中国言说受到域外理论的影响,但其实践脉络和理论内涵依然有着自身的特点。这是全球化、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而"法治中国"命题的出现,从语境、实践和理论三个层面,为"社会共治"话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共治是法治中国实现的重要途径,社会共治本身也蕴含法治的维度,其以法治为平台、限度和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5.
随着当前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凸显,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以及不安.经验显示单靠政府“大包大揽”的力量已经不能缓解当前日趋紧张的食品安全关系,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公益诉讼,能吸收最广大老百姓的力量,以弥补政府执法制度救济范围有限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汪热 《法制与社会》2013,(14):73-74,76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出现了一些"风险化"的新动向:"法益保护早期化",刑事法网严密化和刑罚处罚重罚化。这些新动向使刑法在遏制风险的同时,自身也潜藏着风险: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泛刑法化、重刑化和危险犯被滥用。要消除这些风险,必须在整体上坚持"立罪至后",从风险社会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共治中的信任断裂与制度因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治理机制创新的缩影,共治模式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业已从监管中心主义适时转向协力互补的善治轨道,具有良性制度变迁的积极意涵。信任是共治模式中整合多元力量、凝聚各方共识的制度纽带,然而其在公众指向监管部门、科学社群、市场主体等方面相继发生断裂,表明食品安全共治在公权力执法、知识治理、市场规训等多个维度遭遇"失灵"。引发信任危机的深层次因素既关涉"运动式执法"不当取代法理型支配,也涉及科学社群无力塑造知识权威,同时与公众风险感知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从整体主义视角看,应当以系统性的进路,改善监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基础及其危机性风险交流方法、构筑科学社群的平衡约束机制、建立消费者认知教育制度,进而在普遍意义上稳定公众预期,重塑共治模式的信任纽带。  相似文献   

8.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主体复合多元""全民共建共治共享""上下有机互动""政府平台保障"的基本特征。因此,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重点,以提升公众参与意识为关键,以夯实法治保障为根本,是新时代打造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汪全胜 《法治研究》2016,(3):132-139
食品安全的多元主体的管理与治理是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并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多元监管主体的职能不清,发布信息范围难以界定;监管部门之间的通报与报告机制不协调;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机构信息协调缺乏法律依据等。为建立有效的、通畅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应修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发布平台;完善监管部门的信息通报与报告机制;各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强化信息沟通的法律责任设置等。  相似文献   

10.
徐迅雷 《检察风云》2014,(15):35-35
施行五年的《食品安全法》面临"大修"。7月2日,修订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这被称为"治乱用重典",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有目共睹的。用上"重典",就是希望能够镇得住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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