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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出于责任者本人,即责任者就是行为人,如甲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甲既是责任者,又是行为人,这种侵权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另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出于责任者本人,而是出于与责任者有一定关系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儿子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或者甲所豢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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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权行为法是各国民法,特别是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国家利益、社会状况和风俗习惯不同,其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等的规定也就不一样。即使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域也是如此。因此,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适用原则会导致适用截然相反的法律。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二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连结点单一,形式僵硬。以往的“易于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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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关键在于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而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侵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1991年《政治与法律》第4期《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文提出“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是一项特殊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立法中的一般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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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1 0 0多年前隐私权就被提出 ,但对隐私权的理解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为了突破传统理论研究的困境 ,笔者建议从侵权行为与隐私权双向反思的角度重新界定隐私权及其侵权行为。根据这一思路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指一切直接或间接针对与社会利益无害的个人隐私信息所实施的侵害个人独处权利的行为。而“隐私权”即为主体所享有的自主支配个人隐私信息而排除上述侵权行为以保护私生活不被侵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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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进行一个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天侵权行为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之生成,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其一,从文本层面看,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其间之侵权行为条文历经嬗替,最终得以定格.这个法律文本的构建,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最重要的基础;其二,从司法判解层面看,民初大理院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制定之侵权行为判解要旨,确立了近代中国另一形式的侵权行为规则网络;其三,从学说层面看,近代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阐释及对构筑本土特色的侵权法制度的智力参与,也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一种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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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这其中有人主张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多数则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即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则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也为《民法通则》等一些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所采用。然而笔者在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划分标准时发现.这一延续了20多年的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戛然而止,一种全新的归责划分标准悄然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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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商因“误导”致使客户在交易活动中遭受财产损失是一种商事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或者说,应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众所周知,任何商事活动,均以营利为目的。而该利益的获取,则必须遵循商事活动中所特有的交易原则。按照商事法的一般理论,商事活动以诚实信用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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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法律渊源和内容(一)渊源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是用汉字“不法行为”表述的,它与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行为”含义相同。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一般规定的日本民法。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条至第724条)。这里就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义务、责任范围、损害赔偿、免除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709条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第714条以后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责任、使用者责任、土地工作物责任、动物占有者责任,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第72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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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缺乏对共同侵权行为特征的细致研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与其他类似行为相混淆,以致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审处。本文试就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及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作一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一般的表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因共同过错而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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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0,(2)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当今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侵权行为是仅次于合同的债的发生原因。在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私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地法长期以来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影响下,侵权行为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早已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从传统国际私法观点看,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于解决侵权行为法律冲突起着普遍的决定性作用自不待言,就是在二次世界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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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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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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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田文君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传统的,也是长期以来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所适用的通用的法律原则。但是,随着涉外侵权行为构成要素各个方面和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发展,单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已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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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实际上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除民事违法行为外,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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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