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解释等各方面都表明,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可以运用司法推定的方式,以缓解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故意事实证明上的困难,而且也有助于实现修订刑法增设金融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
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障碍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不能涵括诉讼欺诈行为;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之嫌;诉讼欺诈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且对司法的妨害要甚于对公私财产权的危害;完善刑事立法单独设罪处刑(欺诈诉讼罪)应是我们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3.
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一节犯罪,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不断出现的现实,为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类犯罪应以行为犯模式立法,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1.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物质性侵害,因其数额往往极大,远非传统诈骗罪可比,故这一物质性…  相似文献   

4.
合同诈骗罪解析——以法益的解释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由普通诈骗罪分离而来,但其保护的法益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才是财产所有权。只有据此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出符合立法要求的解释结论,以实现刑法第224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明显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并从根本上颠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分类标准。但是,这种突破在诸多方面显然存在问题,其既与现行刑法的体例结构不协调,也暴露了刑法本身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同时亦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相吻合。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既无理论上的可行性,也无实践中的必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中的一个败笔。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中。  相似文献   

6.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益犯罪客体的存在根据主要在于:法益说深刻揭示了犯罪之所害的实质;法益说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法益具有其特殊的机能;法益说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尤其是法益的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法必须敏感地应对网络时代的各种变化。但是,面对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时,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路径予以应对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径应对网络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制定所谓“网络刑法”;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在增设新罪时,必须坚持法益保护主义。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其内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甚至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现在需要由刑法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新型法益;有些已经受到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利益),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属于传统法益,国外刑法与旧中国刑法都予以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予以保护,且这种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受到了新的侵害。以上三个方面,都是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需要高度重视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将金融犯罪分别规定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的独立成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受争议。此种分类打破了我国刑法在分类体系上依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标准,造成了刑法罪名分类标准的混乱。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金融诈骗完全可以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10.
本文着眼于中德两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设置,分别从行为模式以及主观要素两方面分析了两国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国金融诈骗罪行为模式的不同,澄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误解,提出我国不必对金融诈骗罪选择危险犯或行为犯的行为模式;在主观要素方面,我国金融诈骗罪采取直接故意,而德国刑法采取有条件故意,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存在不同。  相似文献   

11.
金融风险是影响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并发生恶性连锁反应时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建立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而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在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必要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审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在抵御金融风险方面的诸多缺陷,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功能出发,创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充分发挥金融刑法在创新金融体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12.
欧阳竹筠  汪飞容 《河北法学》2005,23(10):127-13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3.
“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意图的侵财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我国对“套路贷”犯罪的立法规制,总体上契合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情势与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规制呈现民多刑少的格局,规制的主要罪名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规制的核心标准是划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非法讨债行为的界限。改进“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增设套路贷诈骗罪,健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衔接机制,探索“套路贷”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积极推行“套路贷”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4.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寿荣 《政法学刊》2008,25(6):32-36
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表明:早期的州立法,是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后来的联邦证券立法,是对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联邦立法的转型,是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包括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制度变迁过程,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机制。尊重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6.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This paper critically examines the enforcement, or lack thereof, of criminal laws relating to corporate crime. Using Canada's recently enacted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safety crimes) and markets fraud legislation as its empirical focus, it seeks to explain why these laws were introduced, only to fall into a state of virtual disuse. The authors explain how, in the wake of yet another crisis in capitalism, the state felt compelled to enact criminal laws to offset the abuses of corporate power in these two arenas. However, despite promises to 'get tough' on corporate crime, the enforcement of both laws has been sporadic and, in many respects, non-existent. The authors argue that both the passage and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anada's safety crimes and markets fraud legislation can be traced to their shared Keynesian origins as responses to a crisis in neoclassical economics. In essence, both laws are caught-up in a tug-of-war between two opposing yet not incompatible visions of how best to regulate the capitalist marketplace. As a result, even if some corporations and corporate actors are held to legal account,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corporate crime, including the class-based exploitation that is fundamental to capitalism, remain untouched. The authors conclude by arguing for enforcement of corporate crime laws that recognizes the limits of this struggle and the necessity to stave-off capitalism's endemic harms.  相似文献   

18.
金融刑法立法理念的宏观分析--为金融刑法改革进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远  赵玮 《河北法学》2006,24(9):2-8
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技术、构成设计技术、刑罚配置技术之背后分别是法典主义、事后主义、重刑主义立法理念,这些理念使我国金融刑法对国家本位的传统金融体系具有保护金融机构主义、保护管理秩序主义、片面刑事规制主义的适应性特征.历史变化正在发生,为适应和推动金融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也有条件更新金融刑法的上述立法理念,革新金融刑法的相应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9.
因“主权豁免”原则的影响和基于财政负担等方面的考虑,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事赔偿立法与实践相对保守落后。在立法上刑事赔偿范围狭窄;获得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非常严格;赔偿请求人须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受到很多限制。在实践中,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目前,美国刑事赔偿立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州的重视,但刑事赔偿立法的完善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财税立法命途多桀,检视剖析建国以来财政立法的生成与演进的轨迹,检讨总结成败得失所包涵的经验,分析财政立法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从注重数量到提高质量、从行政主导到立法主导、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进而探寻财税立法的发展趋向,应由试验主义向法律主义转变、由工具主义向人文主义转变、由建构主义向本质主义转变、由渐进主义向理性主义转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