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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委托、信托和居间合同是相类似的合同,关系交叉、紧密相联,但它们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文试就它们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作些论述,并以此求教于同仁。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它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古巴比仑的汉漠拉比法典对委任合同已有专门规定。古罗马的帝政时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因交换的需要,于是发生了委任及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委任契约以无偿为原则。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以无偿为原则,德…  相似文献   

2.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3.
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总被引:27,自引:3,他引:24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 ,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 ;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 ,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9,(2):66-7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改进国有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选任制度,但国有公司存在由于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代理问题,即廉价投票权问题。为控制代理问题,各国国有公司总经理形成了不同的选任模式。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从董事会、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以及党组织的审核和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以控制我国国有公司由董事会总经理选任中存在的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6.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世界各国民法典均设有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各国立法无明文规定,学者间分歧甚大,至今也未获得令人满意的结论。笔者冒昧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目前,关于代理权的性质主要有否认说、权利说、权力说和资格说四种主要学说。1、否认说。此种学说认为,代理不过是某种法律关系(如委任契约)的外部效力,无独立的代理制度,更谈不上什么代理权。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承认委任契约中受任人的义务而无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言,这一点显受罗马法不承认代理的影…  相似文献   

7.
公共行政学角度下的委托代理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忻维波 《法制与社会》2010,(31):159-159
委托代理理论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其丰富了现代经济理论,特别是对企业组织制度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本文指出在行政管理学科上,委托代理理论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对研究公共行政学视角下的代理关系设计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一直将二者融为一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本文拟在对债责关系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对当前几家学说加以评析,以进一步澄清认识,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选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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