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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法制日报》等媒体上有些法官对新交纳办法可能带来的问题表示忧虑.他们不解“为何诉讼费不上涨反而还下调了,降低诉讼费用没了诉讼门槛,恶意、无理诉讼必然增多.引起“诉讼爆炸”,法院的办案经费更难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将会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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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渐渐深入民心。捍卫权益常常会涉及到诉讼。“打不起官司”成为人们反应强烈的难题,诉讼费用标准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为降低广大群众的负担,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六个方面对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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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13-1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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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媒体普遍认为,新办法大幅下调诉讼费用标准,将极大减轻当事人诉讼压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问题”将得到缓解.此举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民本观念,令人欣喜。同时.还有人认为.国务院新办法的实施将对法院的“诉讼乱收费”起到叫停作用。个别人甚至更为乐观地认为,从国务院新办法下调诉讼费的态度可以预测.全面取消诉讼费也只是“一步之遥的事”。就在媒体纷纷表达出的对新办法出台的欣喜与欢呼的同时,在法院系统内部,却已经严重预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与优虑。笔者同样有着太多的优虑,在此,愿就新办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及诉讼费下调后,法院面临的一系列考验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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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规则制定权的再次旁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件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意味着什么呢?作为“业外人士”的普通民众除了“收费项目减少了”和“收费标准降低了”之外可能对于此事并无更多感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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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编辑同志:《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们对“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认识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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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1989年6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指出,“其他诉讼费用”也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第四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部分“其他诉讼费用”如何理解,其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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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认为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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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终结时,确定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1〕尽管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处于次要地位,但由于几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该问题,故其影响重大而深远。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费用制度的探讨似乎尘埃落定,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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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决定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司法的“两个效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战略部署及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制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维护稳定平安有序的社会生活环境及培育稳健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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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了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的诉讼费征收标准,对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而对我国现阶段貌似均衡的司法资源结构带来各种不利影响,使这一被誉为民本思想在司法领域完美体现的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实现。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以及支持这一改革相关的具体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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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不同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费用的高低关系到普通百姓是否能够接近正义、享受司法福利。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财产、婚姻、劳动等方面的诉讼费都有了明显下调,同时规定了几种不收取诉讼费和减半收取的情况。诉讼费用的多方面下调,降低了百姓"打官司"的成本。法院在新规定施行后也将面临案件剧增的压力,同时,由于法院经费与诉讼费用的收取并未完全脱钩,法院经费的保障又成为了新问题。新办法会带来什么问题已及解决的对策是什么,是本文研究之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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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开支、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的规定中,也有部分条款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和实现。本文主要对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对该条款的规定本身还存在的瑕疵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对其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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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认为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从最初的诉讼收费办法考察:此前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诉讼收费办法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最高院几次出台的诉讼收费办法认定为司法解释,是诉讼收费办法被认定为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因。诉讼费名称在我国起源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它由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