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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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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公司立法完善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改讨论中的焦点之一.本文分析了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手段和理论,提出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法条设计.  相似文献   

2.
彭真明  常健 《法商研究》2005,22(4):37-46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分强调自由或强制,应两者兼顾。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虽然具有较多的优点,但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公司立法不宜采用授权或折中资本制,而应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适当的修改。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4.
论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公司中的特殊类型,承认一人公司已成为国外立法的流行趋势.在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中,一人公司也应占有一席之地.是否应一般性地肯定一人公司,是值得好好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近期修改的《公司法》普遍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公司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介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因此,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本文针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我国也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新《公司法》顺应了世界立法潮流,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设置相应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结构做了简要的分析研究,以期为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加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既是保护第三者的需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更是当今公司立法的大势所趋。本文从各国立法、法理、经济分析和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等方面论证了确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必要性,具体论证我国应如何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从立法技术与立法内容两个层面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路。作为立法技术方面的建议,作者主张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公司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应当有机结合;公司法与相邻法的关系应当体现协调立法、统一立法的思想;大小公司应当区分立法;应当增强公司法条款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可诉性。作为立法内容方面的建议,作者主张立法者相信商人的智慧,扩张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导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干预;落实股东平等原则,对各类股东提供平等保护;正确处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鼓励司法权积极审慎地介入公司生活;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维护交易安全与鼓励投资并重;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9.
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10.
作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体现了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严重地限制了公司自由。文章检讨和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认为我国公司法实际上是一部行政管制法,难以担负起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公司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制度规则。作者从立法政策上提出了公司人格自由主义、公司设立自由主义、公司资本自由主义和公司治理自由主义以及公司交易自由主义。  相似文献   

11.
刘铁光 《时代法学》2006,4(3):86-89
一人公司的生命力使一人公司能得到新《公司法》的明文认可。新《公司法》对控制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定存在缺陷,解决缺陷的途径是建立实质一人公司规制制度和自己交易行为规制制度,从而实现对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即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柳经纬 《法学论坛》2005,20(1):81-85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 ,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还是公司无以存续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分别探讨了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 ,主张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而认定其无效 ,并提出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持谨慎、分步承认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张民安 《现代法学》2003,25(2):45-50
公司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 ,但是公司并非仅仅是一种法人格 ,它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 ,此种契约像一般民事契约一样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 ,一旦具备契约的构成要件即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是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 ,将为我国公司的自由设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完全有必要采取该种理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改拉开了公司法现代化的序幕。在大量借鉴和引入西方先进公司法制度的同时,我们应审视我国公司法发展和变革轨迹。目前,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和竞争的良好态势使学习和借鉴一些判例法国家的先进公司法律制度成为首选,但是,一味将这些属于舶来品的制度进行盲目借鉴,必将导致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公司法改革也将可能因此而误入歧途。这就有必要在我国现有公司成文法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产生先进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即判例法方法,以有效推进有中国特色公司法的改革,使我国公司法既能满足自身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也能够沉着应对潜在的区域公司法的制度性竞争,为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不断改进和迅速发展奠定良好的体系性基础。  相似文献   

15.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例选择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田 《法学论坛》2004,19(4):52-57
本文简要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例 ,认为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及金融业的发展都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 ,一般是从放松金融管制和规范金融业一体化服务的角度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没有必要再从企业组织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而中国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及金融业发展的时间都较短 ,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金融业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太大 ,需要进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 ,加之目前在缺乏立法规范的情况下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有必要以《金融控股公司法》这种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运行 ,并论证了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罗培新 《法学研究》2004,26(2):71-83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结,多方博弈的结果将创造出内生性合理秩序,不应强行加入外生性制度安排。然而,与普通合约迥然相异的是,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各方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6年公司法增强了“可实施性”,部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法律工作者的公司纠纷案件缺乏诉讼依据的问题。基于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引发出调整和补正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仍然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其可实施性,以最终完全激活公司法。  相似文献   

18.
吴越 《现代法学》2004,26(3):81-85
确立公司身份法的主要学说有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的设立说和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住所说。鉴于两大学说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目前要从国际公司法上统一公司身份法是不现实的。为防止公司立法的恶性竞争,抑制假外国公司现象,我国应在保留公司注册登记地标准的前提下,兼采住所地标准。  相似文献   

19.
武长海  袁杜娟 《河北法学》2005,23(5):112-117
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法人实现其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有关公司转投资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内外资公司的转投资主体作出了区别规定的歧视性限制,以及对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存在着立法缺口以至于无法正确适用的限制等。然而,从内外环境来看,此诸多限制已越来越不合时宜。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加入WTO,WTO协议要求我们给予外资公司以国民待遇,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透明度原则。试图对我国关于公司转投资主体的法律限制及其不足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20.
吴飞飞 《北方法学》2014,(4):154-160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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