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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律语言中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的使用杨淑芳在现代汉语的词汇系统中,有些词语的语义比较确切,如:“凌晨四点”、“十四公分”、“十五周岁”等等,我们将这类语义中心明晰,语义边界也明晰的词语称之为确切词语。还有一些词语,其本身的含义带有明显的模糊性,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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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但语言是复杂多变的,有时,为了达到高度准确,不使用确切词语,反而故意使用模糊词语,把话说得模糊些、灵活些,以适应不断发展着的事物,或给一时难以概括得了的事物留有余地,这不但不使人觉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反而比确切词语更能准确表情达意。因此,模糊词语的表达作用在法律活动领域中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拟就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其适用范围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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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辩证分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董晓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107-111
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本文主要探讨分析了法律语言与模糊词语的辩证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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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必须以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这除了要求对同义(近义)词进行严格的选择外,对“模糊词语”有条件有限制地控制使用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方面。语言中的词汇在语义方面有模糊与确切之分。表达没有明确外延的概念的词语通常称为“模糊词语”。比如春、夏、秋、冬四季,早晨、上午、下午、傍晚、夜间,都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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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模糊词语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文书在大量使用确切性词语的同时,还必须适当选用模糊词语,选用模糊词语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更确切的表意。法律文书在表述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空间、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等状况时宜用模糊词语。运用模糊词语可以使法律文书的语义更确切、表述更严谨、文风更庄重、章法更协调。法律文书在使用模糊词语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越一定的“模糊度”,不能偏离具体的题旨语境,不能忽略其与确切性词语的对立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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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都是没有精确边缘的,即存在所谓的“模糊概念”。人们经常使用许多模糊概念和表达模糊概念的模糊词语,为此,美国科学家札德在1965年的一篇名为《模糊集》的文章中提出了“模糊集”的问题(是指表现模糊概念外延的集),从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学科。模糊理论不仅在语言界引起人们的重视,还在数学、哲学、管理科学、信息学、心理学、医学、法学等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人类语言的特点之一是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反映了客观事物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往往很难划出一个精确的界限,许多词语所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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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词语是指运用于法律领域里的词语。法律词语有如下语义特征:一、约定性。法律词语的语义都是人为约定的,而且这种约定是法律化的约定,即法定。二、单义性。法律词语严格做到一刑一义,一义一刑,形义对应。三、精确性。法律词语语义力求精确、明晰、拒斥、模糊、含混。四、理智性。法律词语语义必须客观如实,忌带主观外加的评价意向和情态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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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和特点,而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本文从模糊语言的界定入手,对法律中运用模糊语言的现象进行阐释,以期有利于人们对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有正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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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理念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完备性,这就要求作为法律规范建构手段与表达形式的法律语言具备逻辑上的精确严密性。然而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模糊语言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但可以在一定程度消除法律模糊语言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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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模糊语言作为人类语言的内在组成部分,广泛存在于包括法律语言在内的各种语言变体之中,破坏语言的准确性.主要探讨的是造成法律语言中具有负功能的模糊语言的原因及消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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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报刊杂志的一些法制宣传文章,在运用词语上有不少毛病,如“送子伏法”、“认罪伏法”等。笔者认为,写法制宣传文章要注意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做到正确使用法律用语,辨清每个词语的含义、性质和适用范围,以克服词不达意的毛病。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词语,供有关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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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125-131
根据传统的范畴理论,法律表达应符合准确性这一基本要求,故追求准确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对事物的界定模糊不清以及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常使用模糊词语,有助于增强语言表达的效率及保护当事人权利,但也会带来诸如过分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不利后果。对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借助内外部指导、司法判决以及相关语境而使之明确化,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分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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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2):122-127
法律英语中的许多法律术语来源于多义性普通词语。法律语境不但制约多义性普通词语的语义,还可以排除其歧义,制约其句子。多义性普通词语因受语境的影响而导致准确翻译存在很多困难。在法律语境下,要准确翻译多义性普通词语,得熟悉专业知识,做到忠于原文与语境,熟知多义性普通词语在法律专业中的意义。逻辑思维和注释在翻译中也能起到适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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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词语锤炼一定要把握词语的确切内涵,区别词语的感情色彩,衡量词语的分量轻重,分辨词语的范围大小,弄清词语的语体特点,重视词语的对象搭配,注意词语的声音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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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孙无忌等所撰的《唐律疏议》是古代法制文献的典范 ,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德国学者 N·麦考密克曾指出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正确理解与阐述我国古代法制文献的语言 ,不仅对了解、研究、借鉴我国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是汉语史研究的任务之一。本文选取《唐律疏议》中法制词语八例 ,其中或为目前大型语文性辞书所失收 ,或为前人疏解不当及有未尽之处者 ,参以其他文献用例 ,加以考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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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言是当今普遍存在的一种语言现象,法律英语随着中国对外联系的愈加紧密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法律英语中模糊性语言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并且其对探讨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也具有深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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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语言特征已有相关著述,主要秉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准确性,另一种认为是模糊性。这两种观点的论据均欠妥当。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立法语言中,通观我国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法律语言区别于其他语言的本质特征当为严谨性。从词、句和修辞等维度进一步论证,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也当为严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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