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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产生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以及积极有效参与事件处置的前提.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制度,就必须结合这类事件的特殊性,在尊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共性的前提下,尤其要强调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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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近期的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作为一次重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再次让公众意识到了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必要性。本文以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为例,探讨了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更好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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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承载着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伤痛。西欧诸国及美国早已意识到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灾难,均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也证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借鉴西欧诸国及美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成熟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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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的缺失与补救——从开县井喷事故切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开县井喷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折射出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缺失的现实。环境知情权制度的缺失,不仅使得公众的私人权利与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对公共环境利益的维护产生消极的影响。要确立并能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利,最主要的是,在权利保护与冲突以及不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由环境公共当局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与告知的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排污者,也应该通过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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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是环境善治的有效手段。综合我国国情,我国应注重发挥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功能,加强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信息服务理念、信息传播渠道与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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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众环保意识迅速增强但环保知识缺乏,公众环境参与程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诸多局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果甚微等.本文认为,要通过实现维稳方式由“堵”到“疏”、环境行政治理模式由“压制型”到“回应型”、公众环境参与由“叶公好龙”到“与龙共舞”的三个转变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寻求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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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整个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存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动力不足,公开受众定位单一,信息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法规,增强企业动力,优化环境信息公开配套机制,构建科学可行,多方参与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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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为我们所用,这一管理手段对于提高环境决策,控制污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要更好的运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这一管理手段,必须贯彻治理的理念,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合作,积极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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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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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损害既包括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也包括经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以环境损害为救济对象的各种公民环境权利理论,不能为环境权利的独立存在提供正当理由,因而也遭到公益权论者和人类权论者的怀疑和批评。理论上,环境权利仅仅旨在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可以为环境权利的独立存在提供正当理由,因而也可以回应公益权论者和人类权论者的质疑和批评。这种理论既可以区分公法上的环境权利和现有的各种人权,也可以区分私法上的环境权利和现有的环境人格权、环境相邻权、环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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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与责任。有效地公开突发事件信息,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恐慌,对于降低因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化解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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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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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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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来参与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最高信条之一,如果环境公共利益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环境个体利益就很难实现。中国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如何跨越这一障碍,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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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在帮助政府及时地识别和界定危机、迅速地进行危机决策、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应对危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公共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欠缺。我们应该在加强对公共信息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完善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强化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等方式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我国政府危机管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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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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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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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新兴的环境法律权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虽然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具体的缺陷,对环境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应做出的努力。针对目前环境知情权制度,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明确政府职责,注重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不断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