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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法律、道德和宗教一直是规约人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三大规则体系,并形成了复杂的连带关系。而在当今法治社会,虽然我们在努力倡导、推进着法律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唯法独尊"。事实上,法治理念和道德理念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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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严重冲击传统道德的司法裁决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司法活动的示范作用引领着公众的道德价值取向。探讨司法的道德教化功能具有现实的意义。司法者适法裁决、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职业道德和正确选择司法政策是司法道德教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保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者的法律素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司法道德教化功能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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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方式实现了从隐性与显性相结合、以显性为主要特征向隐性与显性相结合、以隐性为主要特征的转换,人们在日常生活条件下选择隐性化的道德表现方式和在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选择显性化的道德表现方式,是隐性表现方式与显性表现方式相结合的基本形式.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中国人的精神本质、中国人的基本道德质态是比较稳定的,只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道德表现方式而已.人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道德表现方式,取决于所处的环境,取决于与环境密切关联的社会道德诉求的程度、道德这一价值在社会核心价值序列中的位次、社会心理和民间舆论对人们道德行为之动机正当性的评价倾向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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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命题,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就一直被讨论。在漫长的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其各自对法律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都有各自不同的见解。本文立足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命题,以西方法制史上三个不同法学派的观点为依据展开研究、进行批判,以明晰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及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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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乃公共治理在全球范围勃兴之产物。软法亦"法",软法乃非典型意义之"法";软法与硬法相对而生,而"法"之共性则彰显软法与道德质的区别。道德不是软法,但理论与实证均表征道德可以软法化。道德软法化是"以德入法"于公共治理领域的又一次渗透,是道德思维在软法秩序中的延伸;且此种延伸在"依法治国"、"法治立国"的当下必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与尺度,以发挥其的良好独特调整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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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内在道德论确立了自然法中的程序自然法。通过与哈特的论战,富勒提出了的法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这一划分,使分析实证主义主导下的法律世界重新审视自然法。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向我们描绘和展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愿望品质,同时指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本文就通过对富勒法的内在道德论的研究来分析我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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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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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君权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自有信史以来即实行君主制 ,甚至是君主专制制度 ,直到 2 0世纪初辛亥革命推翻满清政府 ,君主政体才宣告结束。君权的强大和持久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其中很重要的是获得了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君权至上、法自君出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特征之一 ;而理想中的君主又是古圣先贤和道德楷模的化身。因此 ,考察君权的起源、君权的合法性与合理合道德性以及君权与法律和道德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加深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文化的认识与理解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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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情感的法律规制--"打死小偷"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明人类必定拥有道德情感 ,它为社会共存所必需 ,并形成同时代的道德 ,而且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地增长与发展。然而 ,道德情感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它可能出现膨胀或缩减的非正常态 ,因此必须寻求一种力量对它进行适度规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促进性与功能互补性决定了法律便成为了这种合理力量并进而对人们的道德情感予以制约或引导 ,以使道德调控机制的功能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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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社会发展为国家形态后的产物;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而产生的;法与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由法制来调节,由道德来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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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8,(2)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加速,人际关系范围扩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智能化、自媒体化推动了人际社会交往的内容与形式的变革,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开放性、互动性及异质性大大提高,虚拟社会在现代公共场域中的影响力呈现爆发式增强。这些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必然且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道德观念。有道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和基本的诉求,因而道德评判是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因。道德批判成为一切批判的前奏,同时也成为净化道德生活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如果将道德评判推向极端,形成泛道德化批判,由此就会产生诸多非伦理问题伦理化等伦理越位现象。因此,新时代道德建设重要的突破口,就是明确道德边界,即道德实践与实践主体的有限空间明晰化,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的道德批判观,将道德批判作为科学批判的价值引领,使道德批判真正发挥其积极引领功能,在差异性社会中寻求建立共同的利益机制,为重建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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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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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不仅是一位哲学家,因其法学成就显著,也可以称为法哲学家,在其思想理论基础中,三大批判十分重要,同时其道德理论更是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康德阐述了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什么是法。本文从康德对法的定义入手、分析其对道德的理论根据,以便更深刻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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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 ,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德的关系 ,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德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 ,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 ,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 ,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中 ,而一个行为 ,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序的话 ,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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