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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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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儿地位问题是自罗马法以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作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2.
于庆生 《证据科学》2006,13(3):170-174
胎儿地位问题是自罗马法以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作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即是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杨砚淳 《行政与法》2005,(12):125-126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胎儿,属于未出生的人,在民法意义上讲不完全是民法上的人,因此当胎儿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之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无法完全按民法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定处理。而胎儿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民法需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护,这样讨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又似乎很必要了。诸如纯利益权利能力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说都是法学家们研究的理论成果。本文将从胎儿的法律界定、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试论胎儿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本文通过解析欧美国家对胎儿的法律保护,提出我国应进行相关立法,以便为胎儿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民法的一大盲区。本文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各国保护的立法模式,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对胎儿的侵害,自古有之,故早在罗马法即有对胎儿实行民法保护的明确规定。时至今日,胎儿的民法保护,无论是其保护手段还是保护范围,都获得了不容忽视的进步。但无庸讳言,这种进步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尤为明显。本文拟在分析各国胎儿民法保护的有关学说、判例、立法例的基础上.对胎儿利益的总括保护主义作初步探讨,并对现行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始期的法律规定的科学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为胎儿利益计的特殊情况下的“权利能力”,此是对第13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民法总则》将对胎儿的所谓“权利能力”限制在“利益保护所需”的限度内,是保证胎儿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故多数国家一般将胎儿利益的保护限于继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将“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入其中,但却没有规定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此为体系化中的漏洞。特别是,“赠与”在我国法上属于合同,如何签订胎儿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都未规定,应解释为“胎儿出生时生效”为宜,以避免胎儿作为被告出现。另外,《民法总则》第16条是否包括胎儿对第三人侵害其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有疑问。笔者认为,应解释为没有必要包括其中,因为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因果关系问题,而不是权利能力问题。而且用因果关系解决,对于胎儿的保护更加有利。但应当包括胎儿对于加害其扶养义务人致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因胎儿娩出为死体或者活体而决定其是否真正享有权利或者利益,故涉及胎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在胎儿出生之前不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1.
论民法典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鹏 《法学杂志》2004,25(4):77-78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然而随着时代发展,自然人在出生前就开始受到诸如环境污染等外界因素的威胁,导致其出生后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对自然人的民法保护应适当向前延伸,也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适当保护,从而使得自然人获得全面、完整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2.
成继平 《法制与社会》2012,(34):282-284
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已是学界共识,但民法保护胎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权利说等。比较分析各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却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唯有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制下的权利能力说能合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3.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14.
陈琴 《法制与社会》2014,(5):267-268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国人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人们的生活观、爱情观、婚姻观都受到极大的冲击。早恋,未婚同居等现象已经随处可见。这直接导致人工流产急剧上升,胎儿及胎儿的利益受到空前的挑战,在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观、道德观、甚至法律规范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结合本国国情从民法的角度提出保护胎儿的利益之构想。  相似文献   

15.
胎儿民事权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尚待完善。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活着出生的胎儿“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即已出生”的规定值得借鉴。应对活着出生的胎儿的继承权、健康权、抚养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纯利益获得权等权利加以保护。活着出生的胎儿应自成功受孕起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无生命权 ;关于胎儿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亦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6.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利益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而"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信赖利益成为民法客体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将信赖利益纳入民法保护客体中,使其法律化,从而完善我国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民法法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法法益是值得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狭义上的民法法益是民事权利之外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对民法法益的研究有利于统一民法法益的概念,正确认识民法法益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发挥民法法益克服民事权利类型化不足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无效合同是民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无效合同的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使理论界充满论战,也使得我们的法律实务层面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原初的社会利益。本文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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