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不是义务或权利,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任有现实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必然会被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替代。  相似文献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也无须所谓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相似文献   

3.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 ,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 ,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诉讼从保护原告人的利益出发 ,需要为受害人特别设定证明标准 ,该标准并非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 ,而应当是低于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的特殊标准。在此思想指导下 ,围绕降低受害人证明负担的目标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4.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3,(75):24-27
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或分配原则。但分配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并非都应实际承担。只有在应负举证责任的一当事人完成分配的举证责任后转换举证责任,另一当事人才实际承担起分配的举证责任。然而,何谓完成?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转换举证责任?这却是审判实践中最难把握的疑难复杂问题。但凡认定事实错误而错判的案件,多数都是举证责任转换不当即该转换不转换、不应转换乱转换所致。因此,研究探讨转换举证责任的性质、功能,科学把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标准,廓清业已流传的理论谬误,非常重要与必要。  相似文献   

5.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6.
姜琪 《法制与社会》2013,(32):47-49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如何完善公诉工作来进行应对,本文认为,一要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范畴:公诉方承担客观举证责任,辩方和被告人仍需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公诉方仅在直接事实存疑时承担败诉风险;公诉方对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二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坚持非法证据个别排除。三要区分不同情形,准确把握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实体事实的证据证明应当“确实、充分”,而程序事实的证明只需“可信释明”;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所有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证据完备齐全;“确实、充分”是入罪标准.而非不起诉条件。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进行庭前辅导、发问和举证相结合,加强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7.
一、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内涵 举证责任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脊梁。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争议处理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它又称为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当事人向争议处理主持者提供足够的证据,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别的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是法院判定当事人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保证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在举证分担、举证期限和证人作证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加强这几方面的建设是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笔者试图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两方面入手,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两大原则进行浅析,以期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鉴于此,本文拟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谈点初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举下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内通行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模糊了举证责任的本来含义和法律性质,有必要在法理上进行澄清。举证责任虽有二重含义,但其本质含义应是客观举证责任,即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一种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转换的。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对原、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叶自强 《法学研究》2001,(3):89-100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 ,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能转换的。具体地说就是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在特殊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不可能出现原本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的情形 ;也不可能出现原本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之分配系立法者为防范司法过程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立法意图等对该风险在诉讼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预分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进行的酌定处理。由于举证责任之所在,亦为败诉风险之所在,因而举证责任之分配不仅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目的等能否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丰  冯翔 《行政与法》2004,(6):92-94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特殊类型的行政诉讼中,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通过立法将其类型化。  相似文献   

16.
肖晗 《行政与法》2000,(4):71-72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部分构成的。前者即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在于要求举证责任承担者应提供足够、可靠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举证责任承担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举证责任主体具有单一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举证责任”一词,但是其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17.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邱之岫 《行政与法》2007,(10):91-9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穷尽,而案件的证明仍处于"悬案"状态下所启用的一种司法推测机制。最大程度的获得贴近客观现实的司法推测,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需要的,以公民权对抗行政权的行政诉讼,其诉讼宗旨注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应在坚持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导下,建立起一个以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为基础、以遇有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等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综合分配体机制。  相似文献   

20.
基于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各国立法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制性地分配给排污者承担,污染受害者对因果关系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要根据证明对象是基础事实还是推定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这种规定更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受害者的证明负担,更有利于污染受害者保护政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