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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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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美、日、欧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2007年以来,美国的相关审查标准被不断放宽,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我国作为国际主流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国,应当尽快制定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并将专利池过高的专利收费作为反垄断规制的重点。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罗蓉蓉 《法学杂志》2013,(10):101-108
技术标准制定活动是竞争者之间的一项合作性行为,其与横向竞争者之间的共谋有本质的区别;标准制定活动本身具有的"选择竞争"性质及标准实施后的"锁定"效应可能增加专利权人的市场力,并诱发垄断。专利权人不当使用标准或操纵标准制定过程、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专利信息或者虚假承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除了反垄断法的必要规制,更需要建立"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保证在专利权人获得创新回报与占用标准的排他性权利之间平衡。因此,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要适中,不宜过宽、过早,且仅限于披露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判定,需对标准制定前后的不同环境下专利权人索取的许可费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5.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6.
专利交易,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支付相应对买的市场行为。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其行使专利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专利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中存在的欺诈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并带来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值得研究探讨。本文主要论述专利交易中的欺诈的认定、防范及救济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专利添附是指非专利权人对专利进行再创新形成新物的事实,具有不吸收“原物”及其所有权,其实施与在先专利具有“不可分离”性,是新物依赖实施在先专利的规则;是对改进创新、专利许可再创新、集成创新现实的制度性回应,可分为专利加工、专利附合与专利混合.专利添附遵循约定优先、效用较小者许可较大者使用和受益者补偿原则.专利添附的价值在于鼓励不限于专利权人的任意方对专利进行改进与成果实施,保护专利权人权利同时也促进添附人、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定位专利权的排他性.  相似文献   

8.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强制许可不是专利制度中的新概念,但却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规定。强制许可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强制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自愿许可专利实施的权利,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甚至专利权人反对的情况下,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此时专利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平衡成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计时需予以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罗蓉蓉 《法学杂志》2016,(4):94-101
技术标准化垄断归根结底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我国反垄断执法对其多是处以行政罚款,必要专利的许可价格最终仍由专利权人确定.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和解制度,可以在反垄断调查初期,促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纠正其违法行为,减轻或消除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在自愿基础上对标准实施者授予合理的许可价格,并避免了漫长的调查及侵权诉讼带来的成本损失,是一种高效、低成本解决垄断纠纷的制度.因而,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到技术标准化反垄断中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在明确技术标准化垄断行为属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基础上,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提起主体、申请时间、经营者承诺后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审查标准、强化对承诺内容的监督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该制度适用于技术标准化反垄断的具体程序加以完善,将有力地推动技术标准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0.
随着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趋势的增强,专利权人的私权保护与标准实施的目标追求之间矛盾凸显.依据相关法域立法目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实践理性,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保护进行合理的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当然成立合同关系.我国宜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专利许可制度.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等若干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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