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谭袁 《北方法学》2017,11(5):91-103
标准的制定越来越无法绕开专利,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的私有性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故意不披露其专利,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促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中。借助于标准给其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力,专利权人就能向标准实施者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标准制定组织的披露规则对于预防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披露规则不是标准制定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借助于披露规则对专利权人提出超出合同法范围的披露义务要求。但是,披露规则所存在的非强制性、过度依赖专利权人的主动披露、不当地规定了专利检索豁免、不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披露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披露规则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专利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不仅表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而且由于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人或者潜在被许可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凭借其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专利劫持,比如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滥用禁令请求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易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而较一般专利权人会更多地卷入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相似文献   

3.
标准化组织的FRAND许可政策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9家在ICT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的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表明,标准化组织虽然普遍认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政策,但是却普遍不给出该原则的明确含义、不鉴定对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不强制相关主体披露其所知的包含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反对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实施者寻求"禁令"救济、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就"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所发生纠纷的解决.这表明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尚非常空洞,但研究这些政策有助于标准组织日后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正在现今的电信领域,有关智能移动设备的专利战层出不穷,而掌握到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可能会引发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期封面故事将为读者深度解读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在专利诉讼中,向法院寻求禁令通常是一种合法救济方式,但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做出以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并且相对方愿意达成许可协议,此时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欧盟对此问题确定了"安全港原则",  相似文献   

5.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就有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应完善标准制定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即事先披露原则,通过相对确定的FRAND原则,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进行交叉许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专利池;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化中专利挟持。  相似文献   

7.
FRAND原则是调和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重要制度.FRAND许可声明的作出是标准制定组织将技术纳入标准的前提条件.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利他合同制度的分析,以及与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使用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对照,可以认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FRAND许可声明构成利他合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FRAND许可声明发出订立FRAND许可合同的要约,当特定标准使用者表达使用标准的意愿时许可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具体许可费率是否确定.  相似文献   

8.
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标准制定阶段对可能纳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的披露、评估和确认将是决定标准实施阶段相关专利许可和收费的关键.因此,必要专利的定义和认定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针对目前国内必要专利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考察现有国际通行的必要专利相关定义和认定,重点探讨必要专利与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区别以及不同适用场合,分析必要专利判定要素中技术因素和商业因素的选取及其影响,并针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随着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趋势的增强,专利权人的私权保护与标准实施的目标追求之间矛盾凸显.依据相关法域立法目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实践理性,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保护进行合理的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当然成立合同关系.我国宜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专利许可制度.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等若干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1.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为专利权人创设的一种普遍性的义务.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通过创设这种义务可以避免自身卷入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另一方面,这种普遍性的义务能够为标准实施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解决通道提供一块“跳板”,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请求的依据.FRAND承诺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而是通过FRAND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都能够实现利益寄托.当发生纠纷以后,FRAND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FRAND原则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将抽象的FRAND原则具体化后才能够确定.  相似文献   

12.
正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讨论多年的热点话题。随着高通公司在2013年11月宣称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为规制问题的讨论,再一次迅速发酵。具体而言,关注的焦点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行使必要专利专利权时,需要受到哪些反垄断法方面的约束。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也已经是讨论已久的一个老话题。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标准化组织通常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来缓和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冲突,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承担  相似文献   

13.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马海生 《知识产权》2009,19(2):35-39
"必要专利"的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和相关专利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实现公平、合理专利许可的基础."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但不应考虑商业因素.虽然目前的许可实践中是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技术专家认定"必要专利",但由标准化组织承担鉴定"必要专利"及其法律有效性和保护范围的责任应该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些认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审理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利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特定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做出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14.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FRAND的内涵与外延;增加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15.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强制许可不是专利制度中的新概念,但却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规定。强制许可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强制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自愿许可专利实施的权利,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甚至专利权人反对的情况下,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此时专利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平衡成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计时需予以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美、日、欧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2007年以来,美国的相关审查标准被不断放宽,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我国作为国际主流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国,应当尽快制定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并将专利池过高的专利收费作为反垄断规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社会,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于提高发展能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技术的需求者不可能也没必要开发出自己所需求的全部技术,“技术许可”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取得形式。在“技术专利化”的形式下,技术许可常常表现为专利许可。〔1〕故而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人  相似文献   

20.
胡洪 《科技与法律》2014,(5):884-901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