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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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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对应诉管辖进行原则性规定。基于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不足,受诉法院强行认定应诉管辖以及当事人滥用应诉管辖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为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立法宗旨,应诉管辖原则应当在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解释框架下予以制度化。为避免新增的应诉管辖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系统合理的相对稳定性,应诉管辖规则应当坚持应诉管辖与相关制度相协作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3.
吴英姿 《法商研究》2023,(2):88-102
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相似文献   

4.
王福华 《法律科学》2012,(6):163-169
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修改,统一了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标准,拓宽了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并将应诉管辖引入国内民事诉讼,这些调整体现出我国在管辖制度方面的进步。但在制度的细节上,例如合理限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应诉管辖的要件,以及现有规则的法解释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经验总结,以适应现代纠纷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中央及其地方政府经常作为被告在美国法院被诉。就在2006年,加拿大天宇网络有限公司对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青羊区政府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于2008年作出二审判决。此案涉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关于延期提请移送管辖期限的特别规定、国家豁免的适用、商业活动例外条款的适用和"直接影响"的认定等法律问题。深入研究这一案件,有助于为今后涉诉案件寻求相应的抗辩理由及应诉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才能进入审判程序。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部门管辖和审判管辖的立法设计与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应该在明确总体原则的基础上,从降低立案标准、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理顺不同起诉方式下受理案件的衔接机制、科学构建审判管辖体系、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异地审判在有效惩治职务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因部门之间协调不力而导致公正与效率两败俱伤的隐患.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具体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增加属人管辖的内容,二是完善移送管辖制度,明确规定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8.
周翠 《中外法学》2023,(4):983-1002
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9.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佑平  万毅 《政法学刊》2001,18(1):20-23
牵连管辖制度作为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诉讼科学化和诉讼经济化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普遍对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作出了专门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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