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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2):67-75
税收优惠政策失范现象由来已久,作为规制税收优惠政策的两种不同属性的规则系统,传统的硬法规制模式和新兴的软法规制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在社会转型以及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税法治化的背景下,正是失灵的硬法规制模式与软法规制模式孕育了有可能取而代之的硬法与软法协同模式。税收优惠理论研究与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已然发生变化,我们正在悄然告别单一的硬法规制思维与软法规制模式,软法与硬法的协同共治模式正悄然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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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3):54-65
民间金融的治理难题实质上内含了两种规制模式的失灵:单一的硬法规制存在阿喀琉斯式的疑似佯谬,无法走出国家中心治理观下监管反向诱致民间金融地下化发展这一困境;纯粹的软法规制则存在马歇尔冲突造成的真佯谬,无法解决社会网络治理一维观产生的民间金融声誉执行脱域问题。前者肇因于民间金融的外部监管无法消解金融抑制带来的法外运行激励,后者则始于内部软法治理有限性与现代民间金融扩张性的冲突。遵循软硬法混合规制机理,民间金融应借助差别化利率管理、选择性登记准入等手段完成对硬法规制的激励补强,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完成软法规制的增程。然而,混合规制模式自身也难以克服层级阴影下国家干预与营商激励的冲突,需要通过政府与社会网络的协同共建来形塑新型的民间金融软硬法合作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3.
集体行动困境下的环境金融软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现代法学》2015,(4):112-125
作为环境责任的重要承担者,金融业在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问中选择了环境金融这一路径,而快速发展中的环境金融又需要接受法律规制。综合考量环境金融的兴起背景与自身属性,软法规制应是规范与促进环境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不仅因为软法规制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好回应,还因为环境金融软法的表现形式、功能与效力从不同视角充分展示着它的规制优势。然而,集体行动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软法规制效能的发挥,具体诱因包括软法的立法质量低下、实际约束力脆弱与实施环境不良等多种不利因素。根据法治化原则与精神,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应从组织体系、立法体系与监督体系三方面进行优化发展,以提升其规制效能。 相似文献
4.
环境风险是现代国家环境治理的重要议题,规范主义和公共治理是当前环境风险规制的两种主要进路。实践中,规范主义规制模式存在规则体系的结构性不足与司法裁量的适用局限,而试图对其加以修正的公共治理模式则由于规范缺失与参与不足导致了环境风险规制的失范。从本质看,环境风险规制就是对风险中的诸多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规制活动应当确保合法性与回应性,故而有必要在“硬法—软法”的法理基础上重新认识环境风险规制的内涵。“硬法—软法”范式要求拓展法律的外延与规制要素,将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广泛因素纳入规制领域,完善互动协调的二元法体系以及成熟的法解释学等制度与技术支持,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环境风险规制的二元法构造模式。 相似文献
5.
国际金融软法的效力与发展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全球治理与公民社会兴起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软法的蓬勃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国际金融软法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某种实际约束效果。运用社会法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的方法,可以较好地解释这一现象。国际金融软法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和表现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际金融硬法的不足。国际金融软法的实际约束效果主要通过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硬化"来体现。从发展趋势来看,除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之外,国际金融软法在较长的时期内仍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空间。国际金融软法的未来发展有赖于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相似文献
6.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风险肇源于科研项目立项、执行、结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过程不可观察、结果不确定等特质引发的经费滥用与浪费等可能.囿于当前的部门法规制思维,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风险规制呈现出"重公法、硬法、实体法而轻私法、软法、程序法"的不良状态.规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风险应从科研资助合同的本质探寻风险的生成机理,并依据合同理论完善风险规制的法治理路,打破传统部门法规制壁垒,坚持公私法融合的规制路径,建构以自我规制为前提、以合同规制为核心、以刑事规制为补充的兼具实体与程序、法律与道德的多维度风险规制体制.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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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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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风险的泛在性、不确定性以及危害性,风险预防存在着极端的困难,风险社会要求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型必须结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进行有效率的风险治理.风险规制的模式选择中,在传统硬法的命令控制模式失灵的情况下,引入软法的协商参与的治理方式.伴随着公共治理的崛起,软法与硬法正在发展成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法也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 相似文献
10.
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总被引:32,自引:1,他引:31
我国最近20多年的公域之治一直在实践着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出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本文认为,包含着大量本土性制度资源的“软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与硬法同为法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实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具有严格区别于硬法的个性特征与独特功能。软法与硬法大致具有法律逻辑上的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的相互转化三种基本关系。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公法学回应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在对软法作用加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全面提升公域软法的理性品质,并按照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的要求推动中国公法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方向发展,旨在全面实现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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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在提供诸多利好的同时,也产生了算法歧视和偏见、算法过度窥探个人隐私、算法推荐滥用、算法合谋实施垄断等算法失范现象。现阶段软法和硬法都通过相应路径对算法失范现象予以矫正,以期保障算法正义。算法正义的硬法保障路径虽对突出问题及时反应,但仍存在回应性不足、治理手段单一、规制成本较高等局限性。软法的开放性、灵活性、低成本等特点与算法正义高度契合,使算法正义的软法保障路径具有及时回应性、高度共治性、成本较低等优越性。鉴于现阶段软法保障路径较为原则化,建议从算法伦理审查中引入多方伦理审查机制、算法行业加强行业自律、软法文本增加权利激励内容等路径予以具化。同时提出,唯有软法和硬法相耦合的保障路径才能真正满足算法正义的实现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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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国家主导的秩序构建无疑是其一个重要特征,民间的秩序建构能力较为有限。"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一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特别是网约车等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它们在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和利益机制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软法"生产,这不仅给政府监管体制和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和风险,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软法"治理秩序,推动着从单一国家建构向国家与民间双向建构的法治转型。我们需要立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确立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良性互动的规制机制,推动双向构建的良法善治秩序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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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其不断扩大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但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性,所以对其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上,运用硬法规则并通过法院的审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近二十年来,软法现象的大规模涌现以及其在公共治理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提醒我们必须正视软法及其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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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们已对软法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是在这些软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寻行政执法领域的软法问题。具体包括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执法中的硬法和软法依据、硬法存在的弊端、软法规范和软法作用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行政执法应以软硬法混合理论为指导,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软硬兼施、刚柔并济、文明执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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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被认为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然而,以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软硬法规则的运用为例,可以发现实际运行的混合治理模式存在法治紧张问题:“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现象大量存在,且制定主体泛滥,制定程序非公开,规范效力不明确。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对软法性质和硬法性质的行政规则,在文件名称、发布主体、基本程序、规范效力等方面应提出不同要求,并使其接受相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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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软法"是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新兴手段。在宪法之下,硬法构筑了法律体系的基本骨架,而各类软法规范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各就各位,以不违反硬法规定的方式实行政治共同体的自律和社会共同体的自治。[1]检察建议是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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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而言,软法与硬法以法律约束力为基本的界分依据。但是,面对多样化的法律现象,国际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即依据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个要素的强弱程度,对软法和硬法进行多维界分。作为国际金融软法的典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塞尔协议》在监管实践中不断“硬”化,从而成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大法”。对我国而言,在承认和采纳如《巴塞尔协议》这样的软法时,需要综合观察其调节功能、监管效用以及所引致的连锁反应,需要秉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将其转化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国际金融软法的渐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