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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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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有四个行为表现形式——违反(不履行)监护或看护义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在司法认定方面,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不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
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虐待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确认行为人实施了为实现控制目的而对家庭成灵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虐待行为,不能将虐待行为简单等同于对家庭成员的打骂;其次要全面审查虐待行为的次数、手段、对象、损害结果等情节,当情节之一达到应科处刑罚的程度即构成虐待罪。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虐待罪的定罪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的虐待行为,如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打骂、偶尔的冻饿、生活上不够关心爱护等等,是不能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但是在如何认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上,刑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虐待罪的定罪界限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相似文献   

6.
中国家庭暴力现象日益凸显,家庭虐待案例的审判反映出虐待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和立法缺陷。现实案例中,虐待罪中往往伴随着殴打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虐待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和一般殴打行为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旨在分析虐待过程中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分析,以期为虐待罪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7.
虐童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具有保护儿童的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关于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论,导致对儿童利益刑法保护的混乱。鉴于虐童行为的本质更倾向于虐待罪,立法可以通过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并适当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来实现对儿童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熊霓 《法制与社会》2014,(9):252-253
从字面我们就能读出虐待和伤害这两个词的不同含义,诚然在刑法法条中这看似有较大差异的两个罪名却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界限模糊。虐待罪中的加重情节——致人重伤或死亡,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到底如何区分?同样造成重伤和死亡后果,为何在披上"亲情"外衣之后就能在量刑上"网开一面"?虐待罪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思考,探究虐待罪的立法目的并比较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最后提出完善虐待罪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10.
张京 《法制与社会》2013,(17):295-296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虐待行为不断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更多地被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所遮盖,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其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虐待的特征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对虐待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21,(6):68-75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犯罪对象的性承诺能力不明,导致其正当性根据存疑,存在提高性承诺年龄说、隐形强制与伦理禁忌说、缓和的家长主义等学说,但均难以从根本上化解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间矛盾。部分性承诺能力说以性承诺能力的逐步获得为事实前提,以全面保护性权利为价值导向,结合性承诺能力降低的具体情形,将性承诺能力划分为三个类型:完全性承诺能力、部分性承诺能力、无性承诺能力,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针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只有部分性承诺能力,利用其部分性承诺能力对其奸淫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不构成基于无性承诺能力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也不是具有完全性承诺能力时的非罪行为,进而从根本上化解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体系矛盾,为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基于平等原则,应扩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性行为扩大为进入式性行为,并相应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目前,虐待行为不断出现,特别是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虐待问题日益严峻,危害巨大。但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界定过于狭窄,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来规制教师的虐待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并不断完善其他法律配套机制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比较复杂,包括过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不足;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4.
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目前,比较流行的虐待罪定义是:“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的劳动、有病不给送治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高等学校法学院编教材《刑法学》第552页)对任何犯罪来说,其概念应该是既简明扼要,又能概括出此罪的本质特征。根据这一前提,笔者认为拟将虐待罪的概念作为如下表述:虐待罪就是以  相似文献   

15.
刘瑜  王德宏 《法制与社会》2013,(31):261-262
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妇联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就到3.66万件,有关夫妻间的暴力信件达3万件,同时40万个家庭解体,25%的起因是家庭暴力,33.9%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并不止打骂一种方式,往往还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等行为,这时,是以虐待罪一罪处断,还是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从一重罪处断,又或进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各地判例各不一样.本文拟结合刑法罪数理论,对虐待罪中发生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7.
张开骏 《北方法学》2017,11(2):86-97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根据吸收犯的原则,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故意伤害行为自然吸收轻度的殴打虐待行为。虐待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虐待罪不再另行定罪,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系夫妻,  相似文献   

19.
是虐待致死     
刘秀珍的行为是虐待致死,还是伤害致死,或者是属于二罪并罚?从案情情况看,我认为应当是虐待致死。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根据虐待行为对被  相似文献   

20.
各种虐童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在虐童问题上的空白,使得一些涉及虐童事件的嫌疑人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致于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文章拟通过对虐待罪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虐待罪的立法建议,以有效打击虐待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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