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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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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除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外,宅基地上房屋还因处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宏观语境中而在客观上附带着居住权、农田生产保障权益、庭院经济权益、精神层面的情感利益、围合空间之舒适性利益。所有这些权益相互独立,在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中被一并消灭,因此均应获得相应补偿。细分宅基地上房屋各类权利,有助于拓展征收补偿范围、提升征收补偿价值、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主体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一、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则(一)坚持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合法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促进农村房屋的正常流转,为合法的城市拆迁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化进程,又要认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便是农民立命安身的根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还不具备放开农村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放开宅基地流转不仅与现行立法相悖,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未按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杜绝擅自流转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随着宝山区城乡建设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屋拆迁逐渐成为了目前区域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近期,我院查处了4件5人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其中既有乡镇一级政府从事农村房屋拆迁的行政工作人员,也有参与拆迁具体工作的国企从业人员及拆迁评估人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土地性质不同等原因,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拆迁的法律依据、操作规定均有一定差异,农村房屋拆迁规范程度不高,在相关规章及具体操作机制、程序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导致了权钱交易的发生,阻碍了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试通过对相关案件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如何规范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4.
一、青岛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纠纷案件基本类型及特点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包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引发的房屋  相似文献   

5.
胡永康  王芳 《人民司法》2013,(4):57-61,1
以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较难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居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短缺,特别是当其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鉴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严格限制,执行程序往往就因陷入困境而终止了。其实,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变通执行是具有可行性的,如有选择的执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等措施。  相似文献   

6.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利益必须明确剔除即不予补偿并坚决查处,这是切实保护拆迁中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针对不同拆迁类型确立、优化调整方式是公平、公正、和谐拆迁的关键。如果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界定不清,会造成该补偿的不补偿或少补偿,不该补偿的补偿或多补偿的现象,那才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真正侵害。也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7.
《公民与法治》2011,(10):27-28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犀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拆迁乃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它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法治进程都有强烈的影响。鉴于此,为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本文选取了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对私权保护的意义、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理念的转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失当问题以及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释。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同时,对于相关领域的其他研究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关系到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经济发展的大事,还是关系到政府威信、信用,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头等要事。从这一点上说,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立法和执法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13.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表达. 所谓"小产权",是指农村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所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相似文献   

14.
1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主张宅基地相关拆迁补偿权益?Q:2016年,家住天津市河东区某街道的胡某退休后欲在农村养老,便购买了该区某村汤某的宅基地及房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胡某付清所有款项后便一直在此处居住。2017年该村拆迁,汤某得知后,以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获得拆迁安置房及相应补偿。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胡某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相似文献   

15.
付玉 《法制与社会》2010,(36):88-88
随着我国城市扩张、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活动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火热的展开了。但是在此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野蛮执法、暴力拆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引起了广大被拆迁方的不满,引发了很多房屋拆迁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从而分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6.
"小产权房"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伯庚 《检察风云》2007,(20):56-57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表达.   所谓"小产权",是指农村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所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相似文献   

17.
执行程序中判断农村房屋的权属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应以相关审批文件为准,不认可未登记的农村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是目前影响农村房屋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日益松动的情况下,执行态势应有所改观。但农村房屋的生存保障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仍是农村房屋执行的滞碍因素。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早已蔓延至乡镇农村,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拆迁农村房屋,同时给予农民补偿,这本来就是一件互利共赢的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公共利益未明确界定、行政机关职能缺位、拆迁程序缺乏公正性、拆迁补偿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本文首先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现状及相关法律入手,接着阐述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出台,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和宅基地管理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指出在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合理的补偿机制,充分的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将发生一定的转变,从而有利于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推进。  相似文献   

20.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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