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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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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产权房"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伯庚 《检察风云》2007,(20):56-57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表达.   所谓"小产权",是指农村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所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相似文献   

2.
正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价格优势,高企的房价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交易活跃,也因此带来了许多的法律纠纷。"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无效的,但无效的责任谁来承担?  相似文献   

3.
章卫光 《法制与社会》2012,(15):276-277
由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销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而我国法律目前所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行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销售的行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该类合同效力进行分析,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并提出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4.
覃晴 《法制与经济》2013,(12):93-95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通过出租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是提高农民收入、满足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需要。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传统物权理论已无法解决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出让用于非农建设与现实发展需求的矛盾。相比之下,以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组成的"物权二元"理论,使得一切自然人、法人能够基于占有权,对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而实现"城中村"集体土地充分的开发利用。其指导下的"城中村"土地开发,应该在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限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条件下,允许村民对自家宅基地、村集体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实现增加农民收益与缓解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双赢。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许多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已经完成,可用来进行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所剩无几,房地产业开始向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延伸,这就是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的所谓“旧村改造”。旧村改造与城市建设一样,需要对村民的旧房屋进行拆迁,这就自然涉及到安置补偿问题。但是,由于旧村改造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不适用《城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疑义,起诉或被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遇到困  相似文献   

6.
王伟  闫鹏 《行政与法》2014,(2):117-121
与城镇房屋交易相比,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整体活跃程度低,历来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农户之间买卖、互换房屋或以房抵债等流转情况由来已久,只是交易行为往往发生于本村成员间,纷争较少,因此鲜有关注.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水涨船高,以往内部成员间被亲缘、地缘关系掩盖的利益平衡被拆迁补偿等客观因素所打破,矛盾纠纷凸显,成为目前房地产案件中群体性最强、矛盾也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是否存在各种限制,审理中如何平衡各种利益,成为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新农村建设相伴而来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其中既包括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也包括了宅基地以外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践操作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遇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  相似文献   

8.
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秩序为出发点,首先确定了集体土地权利归属这一前提,继而主张应废止限制集体土地自由向城市流转的规则,并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思路,即确定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法律关系和存续保护优先.本文认为应允许农民或集体自由出让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统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小产权房与土地之间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在小产权房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存续保护优先的思路.  相似文献   

9.
姜梅 《法制与社会》2015,(3):218-219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问题提出了新的改革内容,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入市,但是与入市相关的具体入市范围、统一的市场机制、与征地的关系等一系列制度都没有得到完善.并且农村宅基地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工作任务艰巨.  相似文献   

10.
一、青岛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纠纷案件基本类型及特点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包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引发的房屋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土地的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核心在土地的用途上。国家应将集体土地根据用途进行严格分类,将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明确归国家所有,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真正归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土地的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核心在土地的用途上。国家应将集体土地根据用途进行严格分类,将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明确归国家所有,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真正归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   

13.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延荣 《法学杂志》2007,28(5):55-57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促使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但不规范的流转行为导致大量耕地在所谓的"流转"中被非法占用,退出生产领域.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必须加快有关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城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由村改居",从而导致了原来村庄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房屋因行政区划调整后转变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当事人就此类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村改居前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导致他人租用该房屋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本文试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因村改居过程中依附于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阐述加快集体土地用地性质转变过程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相似文献   

15.
刘杰  谢承浩  杨军 《人民司法》2021,(2):100-104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被征收房屋“住改非”实际用于经营的情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问题更加突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关注1市政府才能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1条)关注2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可以肯定农村房屋是物权的一个客体,并且是完全的物权。但是由于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上,所以农村房屋的交换价值大打折扣,其只能让特定的某些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论证在现有社会环境、法律的框架下农村房屋是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进行转让,让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并让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预定性.  相似文献   

19.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20.
自我国2001年修订<商标法>接受了"第二含义理论"--即承认"共用名称"通过使用可以产生显著性,从而得以注册为商标(第11条第2款)--以来,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一直不断,尤其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小肥羊"商标案的发生,使得人们开始担忧,允许"共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而给经营者带来的激励,不免引发过度投资,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竞争和不公平的结果.但是,从"共用名称"之本质的经济分析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允许该标识注册为商标实际上是避免出现"公地灾难"的有效率的做法.另外,商标法上相关制度的设置,也不会产生学者们所担心的不公平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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