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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区分为共荣性正义和优先性正义。但是,对于正义标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迄今仍然没能得到解决。本文仅探究共荣性正义标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目前主要有两条路径。其一是以人性为依据的理论路径。但是,以何种人性为依据,人们充满争议,而且合乎人性的未必是正确的,这使得这一理论路径难以实现其目的。其二是德性伦理理论路径。但是,它们以之为依据的善或善人,要么是不具有公共的正当性,要么是没有被清楚的界定,因而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的要求。基于此,依据共同善特别是人类的繁荣,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建立起了立法和司法论证的共荣性正义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对泸州情妇遗嘱案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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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4日,晚,夜已经深了,山东省微湖监狱的民警们有的正在监狱里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有的正在数百米深的井下带领罪犯开采乌金,有的正坚守岗位时刻警惕着狱内每一个不安分的心,有的下班后正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担任监狱外围看押任务的武警济宁市支队2大队7中队的官兵们,有的上岗执勤,有的在营区内读书、看报……一切都是那么井然有序,一切都是那么的安宁。谁也没有想到,天气竟会跟大家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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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原来只针对夫妻对外关系,上升为法律条文后同时适用于夫妻对内和对外关系,即“内外同一”模式。由于债权人不易了解夫妻内部情况,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强化法院职权探知予以应对。该条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时与第1089条的衔接不够顺畅,遗漏了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予补充。在内容上,该条第1款和第2款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鉴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议将第1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第2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表见代理。此外,条文中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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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污染逐渐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各国开始意识到河流、大气、海洋很多都是没有国界的。于是环境保护问题从国内转向了国际社会,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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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任的仲裁员包括独任、首席和仲裁公断人三种类型。由于仲裁当事人处境变迁、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员名册硬性限制,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异化,都可能导致共任仲裁员不能的难题。中国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救济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时均采机构负责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此种方式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等连锁问题。为最大化当事人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的合意,应当重构中国仲裁实践的救济方案,以"穷尽一切共任合意之救济手段"为规则,抵消机构指定这一体现"相对意思自治"精神的方法之消极效应,通过相对意思自治的再次相对化,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寻找自治与外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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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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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托上海实践,从社区治理的服务对象与自治主体——"居民"角色着眼,探讨其参与志愿服务的意义、现状、特点,并指出居民志愿服务参与不足、推动社区治理乏力的问题,从如何加快志愿服务发展、促进社区共治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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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食品加工行业的安全性受到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不断发生,我国食品治理监管体系的遭遇质疑.为了更好的解决食品行业安全监管问题,有学者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之路的理念.从以往的行政监管到如今的社会共同治理,反应的是我国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形式转变成上下配合、国家和社会结合的食品安全治理之路.本文通过传媒,消费团体及非政府组织三方监管模式为例,建议加强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借用其由下至上的信息传播方式,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进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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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来履行完毕的相关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探讨,结合共益债务的相关特点及《破产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分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债务的具体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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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对其治理一直主要局限于行政监管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效果。为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学界通常在管理领域、行政法领域探讨该原则,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为共治主体尚未进入视野。司法机关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屏障,理应成为共治主体。从刑事法治看,《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法定刑,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惩治和监管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职业禁止。这些均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严密且更严厉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存在打击范围偏窄,禁止令偏软,职业禁止期限偏短等不足,需要予以补救。在司法适用上,建议罚金刑数额不要低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职业禁止适用最高期限;在立法上,需延展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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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邓小平对和谐社会曾进行过艰苦的探索,他的共富思想对我国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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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多元共治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多元共治不足,突出表现为责任归并后的不力、由于常设性应急主体的缺失而导致的地方政府各部门间相互责任的推诿、区域共治中的矛盾及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化程度较低.建议合理构建大部制,成立长设型应急管理机构,完善政府&社会及区域应急共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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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应实行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多元共治法治模式。在政府层面,积极发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确认和保障民营经济法律身份、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正面作用,准确划定政府的职权边界,构建以能力为前提的规制机制。在社会层面,努力形成社会与政府的平衡关系,及时立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正向作用,转变观念拓宽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作用为基础的协力机制。在企业层面,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适度扩大企业治理个性化设计空间,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性决定意愿,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在个人层面,充分利用组织化手段提升个人维权能力,适时更新赔偿性制度提振个人维权意愿,构建以权利为中心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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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渐凸显,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以及不安.经验显示单靠政府“大包大揽”的力量已经不能缓解当前日趋紧张的食品安全关系,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公益诉讼,能吸收最广大老百姓的力量,以弥补政府执法制度救济范围有限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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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