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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斡旋受贿问题是个备受关注及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文首先讲述了对我国刑法对斡旋受贿规定的理解,其次表达了对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应包括"正当利益"的看法,最后,提出应对斡旋受贿单独设立罪名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相似文献   

3.
邝雅婷 《法制与社会》2011,(20):274-276
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条款是否为新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罪名命名等方面问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行为的罪名争议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的一种,但是,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之间界限标准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素有“制约关系论”与“制约关系否定论”之争。这一争论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及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透视。  相似文献   

5.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引起的贿赂犯罪的打击,我国刑法在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斡旋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对斡旋行为人身份、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要件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斡旋受贿行为认定上的困难。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媒体编辑从事商业斡旋活动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问题展开了研讨。  相似文献   

6.
斡旋受贿的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以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问题 ,对刑法第 3 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及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7.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相似文献   

8.
WTO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卢勤忠 《法商研究》2004,21(2):40-49
加入WTO后 ,我国的保险刑法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保险犯罪立法存在较大的缺陷 :保险诈骗罪范围过于狭窄 ,该设立罪名的保险犯罪未设立 ,不该专门设立保险犯罪的行为却设置独立的罪名。在已加入WTO的背景下 ,我国保险刑法制度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影响力交易行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之一,该行为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有着明显不同的构成特点。立法时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斡旋受贿和相应的行贿行为不变,将利用公职以外的影响力交易的行为规定为斡旋获利罪。  相似文献   

10.
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11.
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辉 《法制与社会》2010,(22):257-258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文中认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12.
刘艳红 《法学家》2000,(4):35-42
罪名辨定,又称罪名个数的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独立一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辨别厘定。罪名辨定理论的核心是罪名辨定标准的确立,没有一定的罪名辨定标准,罪名个数无法厘清,进一步就会影响到罪名名称的确定。所以,我们应该对罪名辨定设立一些可供遵循的、较为客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事实表明,罪名辨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学界存在设立各种新罪的立法建言现象,有的建言入罪行为并不值得刑法规制,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方式合理解决,有的罪名增设没有合理协调好其与关联罪名之间的共存关系.建言设立新罪应该坚持刑法解释用尽原则、立法条款协调化原则和刑事立法迫不得已原则.对于新近通过的立法条款,学界更应该考虑如何强化司法适用,睿智的法学研究者不是着力批判法律,而是善于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15.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以受贿论处,但其与普通受贿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相当的差别,如果仅就法条的表述而言,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是比较容易区分的,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的一些问题仍需澄清。  相似文献   

16.
与日本刑法相比,中国大陆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无论在罪名数量还是规定本身的详细和完备程度上都是有所欠缺的。中国刑法只有一个受贿罪的罪名,对受贿的行为方式和法益的侵犯程度都没有完整的规定,客观上对于反腐倡廉不利。本文立足于中日两国刑事立法现状,对中日两国有关受贿罪的罪名、对象、法益、职务、行为方式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希冀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能够借鉴他人之长,以利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17.
本文阐述了什么是商业贿赂犯罪,论述了商业受贿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又通过对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对该行为进行了定性,认为它符合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8.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设立本罪的法理基础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本罪的构成特征,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关于设立逃避债务罪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殿美 《法学论坛》2002,17(2):50-55
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屡有发生。对该行为应否犯罪化和怎样犯罪化 ,尚未有人探讨。本文论证了设立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 ;并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侵占罪 ,对其不设立独立的罪名而无法以其他罪论处 ,外国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可资借鉴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设立该罪的理论根据 ;进而探讨了该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配置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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