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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法律制度.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何种具体行政行为有诸多不同认识.通过法理分析,认为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是行政命令.提出应当依照行政命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2.
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这一特色似乎并没有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达成共识.早在专利法制定之初,他们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认识.只是当时法律己有明确规定,许多意见不便发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送审稿)>在当时专利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封存、扣押等行政执法手段.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职能,或者改为调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这一问题仍然是争论的一个焦点.法院观点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截然对立,企业的态度则在两可之间,骑墙得很.在本文中,笔者拟对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和反思,并对中外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进行比较,以期揭示我国专利权保护体系的改良方向.  相似文献   

5.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6.
行政机关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裁决时,应当对评估人的评估资格和评估程序进行审查。这一审查既不是对程序过程的形式审查,也不是立足于判断代置的实质审查,而是判断过程审查。这一审查义务与评估机构的专业技术性判断紧密关联,也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的地位所决定。基于判断过程审查义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审查评估是如何进行的,评估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法院对行政裁决机关这一义务的课以暗含着作出新的评估报告的指令,即对实体性判断提出了间接的指令。  相似文献   

7.
专利法上的停止侵权救济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和育东 《知识产权》2008,18(6):72-77
专利法上的停止侵权救济是针对被告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预防性救济,其理由是被告极有可能在未来侵权。停止侵权与损害赔偿相比具有谦抑性,因此各国对专利诉讼上的停止侵权救济施以较大限制。我国法院把停止侵权救济当然化的做法,违背了停止侵权救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应加大对停止侵权救济的限制,比如规定把存在未来侵权可能性作为停止侵权救济的前提,并赋予法院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来拒绝停止侵权救济。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判断什么行为是侵权,什么行为不是侵权。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文根据中国专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下讨论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因此必须首先研究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84年《专利法》确立了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之后,该制度成为专利法历次修改的争议焦点.比较研究这些修改内容,可以发现该制度的以下发展趋势:专利行政裁决职能呈现出弱化趋势,而行政查处职能和行政调解职能则呈现出强化趋势;以第二次修改为标志,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已发生转移;该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发展路径:由过去的以行政裁决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为重心——再到将来的以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  相似文献   

10.
李澜 《电子知识产权》2008,(7):46-49,52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美国法院就永久禁令特别适用的是“一般规则”,即对有效专利的侵权事实一旦确立,法院几乎“自动地”签发永久禁令。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件中认为这种特殊的禁令规则并不合理,重新确立了传统禁令适用的“四要素检验标准”,使永久禁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签发比以往要严格许多。为建立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制度,我国专利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也应有其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尤其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即便专利侵权主张成立,法院仍可以判决不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将要继续实施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如何加强专利保护的问题提上了日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法院经济庭与专利管理机关在实践中感到专利侵权判断的难度较大。造成专利侵权判断困难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仅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不当)时如何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调处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  相似文献   

12.
唐云峰 《律师世界》2001,(10):39-39
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13.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在法院的专利侵权司法审查中,指被控侵权人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的抗辩原则;而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是指专利无效申请人出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构成等同,从而要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抗辩原则。从广义上说,已有公知技术辩原则可以运用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也可以运用于专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而法司法审查程序又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不服专利复审裁决的…  相似文献   

14.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对Egyptian Goddess v.Swisa案件的裁决中,舍弃了已使用了数十年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创新点”(point of novelty)标准,基本上改变了设计专利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即保留现行的法院应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法院的非诉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体制。  相似文献   

16.
当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提起时,往往伴随而来的是专利权人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禁止令”。人民法院发出的这一“禁止令”具有强制力,从发出后很快生效,并可一直保持到案件审理终结;而专利管理机关发出的“禁止令”是一种行政禁止命令,也有一定的约束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这类案件.法院将面临尴尬的局面。本文意欲通过对美国专利法引诱侵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最近联邦法院的一个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专利侵权理论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由于该内容往往设置在"法律责任"部分,并与行政处罚揉杂在一起,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行政制裁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从而只看到了其行政性而忽略了其司法性。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就是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类似司法判决的裁决,具有民事性、中间性和司法性特征,应当属于行政裁决。它与责令改正及作为责令改正形式之一的责令赔偿国家损失也不相同。认定该种行为的行政裁决属性,有利于妥善处理行政权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19.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应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是传统三权分立思想的突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其作为法院司法权的补充,对处理特定社会纠纷有独到的价值。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裁决法》,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完全定纷止争。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应当赋予其救济机会和途径;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合理,也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仲裁和诉讼。而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权益救济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将其作为行政裁决救济的途径,应当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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