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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突出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引发了学界对历来存在“去留之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关注.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态度不明确.经研究发现:《TRIPS协定》对该制度在整体上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我国取消或者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受到《TRIPS协定》“不得减损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原则的制约;行政查处可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增加行政裁决侵权赔偿纠纷的职能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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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国外已实施百年,专利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有逐步强化的趋势。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看,我国应坚持专利许可制度的自愿性,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宜以服务为主,并可在适当范围内就争议进行裁决。专利法修改方案中应规定开放许可合同必须备案,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职能;限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决内容并明确其裁决程序;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开放许可指南》,丰富和细化其服务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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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这一特色似乎并没有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达成共识.早在专利法制定之初,他们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认识.只是当时法律己有明确规定,许多意见不便发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送审稿)>在当时专利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封存、扣押等行政执法手段.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职能,或者改为调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这一问题仍然是争论的一个焦点.法院观点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截然对立,企业的态度则在两可之间,骑墙得很.在本文中,笔者拟对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和反思,并对中外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进行比较,以期揭示我国专利权保护体系的改良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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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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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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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为“专利的实施与运用”,从六个方面对专利法加以了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原则性规定;国企涉及公益的发明专利之强制许可;国立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发明中促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的规定;增设当然许可制度;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关于专利权出质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得有失,经修改和完善之后,与原《专利法》第6章结合,可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的华丽转身,即由“确权”和“保护”二元结构,转变为“确权”“保护”和“运用”三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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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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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该法对日《专利法》的许多条款做了修改和完善,其中,以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制度替代旧法中的专利检索报告(以下简称检索报告)制度,是此次修改幅度最大的地方之一。该法实施3年来,评价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诸多问题,亟须厘清、理顺并加以解决。鉴于此,笔者试图以实用新型专利为视角,重新审视评价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性质,以此为路径深入探讨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对专利侵权诉讼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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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新修改专利法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本文特指机构改革后目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面对新世纪专利权客体中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日趋复杂;专利法及相关法规新的修改和变化;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日益严格的司法监督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案件国际化趋势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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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对专利枳人的重要限制,它通过强制的方式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或国家的利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置由来已久,但至今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记录仍为零,很多人认为该制度没有实际意义.甚至没有必要继续存在.而我国新专利法却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修改作为重点进行关注.本文在介绍新专利法的同时试分析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记录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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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于1990年1月19日颁布了《南斯拉夫专利法》修改条款。修改后的内容将于1990年7月27日正式生效。修改后的《南斯拉夫专利法》分为八章,共176条。归纳起来,此次修改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七项内容:一、对专利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放宽修改规定了只有下述内容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与社会利益相违背的,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发明。2.发现、科学理论、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以及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规划、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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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前两次修改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满足《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最低义务标准,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我国专利法与国际制度不断靠近并逐步接轨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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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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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11-14
如影随形,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实施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对原《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有诸多改进。《实施细则》作为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本刊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以专题形式对于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进行权威解读和重点评析。本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细则》修改的基本情况介绍;关于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的修改;关于保密专利制度的修改;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关于外观设计制度的修改;关于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的修改;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修改;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关于收费项目和程序的简化;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关于假冒专利方面的修改。在这一系列文章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不仅对重点修改条款的含义及其适用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而且还对相关立法背景、历史渊源以及在修改过程中收到的不同意见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使读者不仅能"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本次《实施细则》修改遵循的原则是: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便利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社会。本刊也希望通过推出这一专题,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权威解读,便于社会各界加深对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的理解,同时增强对专利制度的操作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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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深受英国专利法的影响,并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国际性。香港与内地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效力限制的其他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内地《专利法》再次修改之时应借鉴香港的相关有益做法,在《专利法》中增加专利权效力恢复制度,修正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扩大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和改进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其他措施等,以完善内地专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