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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信用证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也相当复杂。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判断,应注意考察犯罪数额与犯罪主观方面,以分清罪与非罪以及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近似犯罪的界限。对于犯罪未遂形态、罪数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特殊形态,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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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并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将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作为信用证诈骗罪处理会带来很多问题;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在处理金融犯罪问题上有不同的侧重点;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可以用伪造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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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跨国的智能性犯罪。有鉴于信用证制度的特点以及信用证诈骗犯罪后果的一旦发生,其经济损失不但巨大而且很难弥补。本文主要从信用证诈骗犯罪中交易当事人在商业技术方面的预防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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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 ,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 195条规定的 4种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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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本文从信用证诈骗罪的特证、表现形式出发,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并重点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罪适用及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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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00年判决的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件在企业界、金融和法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而2002年的莫京等被控信用证诈骗宣告无罪案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件有着相似的机理,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本案的推理和判决,区分了远期信用证的融资纠纷和诈骗犯罪,使得有关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回归到通说的立场,也较好地说明了有关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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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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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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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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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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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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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勤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24-2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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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涉外经济犯罪数量将会有一定的增长,因为涉外经济犯罪一般被认为是国门开放后的附随现象。外国资本的大量引进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某种条件,其中金融信用欺诈便是最为典型的涉外经济犯罪。涉外金融信用诈骗犯罪概述 在金融犯罪中,有关金融信用的欺诈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涉外金融犯罪的高发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我国引进外资、出口创汇的形势,利用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匮乏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大肆进行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诈骗,且数额相当巨大。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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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诈骗罪中,嫌疑人支付给被害人的财物,在认定诈骗金额时是否应扣减,这直接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也关系到被害人被骗财物的退赔或追缴额,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拟对诈骗罪中犯罪成本与诈骗金额的关系做一探讨,明确犯罪成本的扣减问题。一、犯罪成本的含义关于犯罪成本,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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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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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