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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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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保险调解为中心的第三方解决模式是化解医息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模式之一。每一种模式均有其特点与优点,但同样也存在缺点与不足。因此,单纯依托其中任何一种模式来化解医患矛盾、调处医患纠纷,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较为理想的选择应该是将三种模式中的两种结合起来,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取长补短,共同化解医患矛盾、调处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2.
山东省济宁市积极探索化解医患纠纷第三方机制,成功走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新路子。2008年12月,卫生部调研组在济宁调研时,称济宁化解医患纠纷的方式为“全国首创”,被誉为医患纠纷化解“济宁模式”。2009年10月23日由卫生部、司法部等在济宁市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医疗纠纷调处第三方援助协作论坛”上,把济宁市医患纠纷调解的做法和经验向全国介绍推广。在2009年11月27日,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济宁市政府作为唯一的市地,向大会介绍了济宁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经验。  相似文献   

3.
《人民调解》2023,(3):53-55
<正>第四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本章共25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案件受理、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方式、专家咨询、调解期限、法律援助等程序内容。第十九条【调解启动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赴纠纷现场,引导医患双方申请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4.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建立和运行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和实践经验,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启示性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置第三方调解为前置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措施,有助于高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2012,(7):8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进调保结合机制建设,进一步简化医患纠纷理赔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效率。《通知》指出,调保结合的医患纠纷解决模式符合江苏省实际,富有生命力,对化解医患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医、保、调三方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医患纠纷的发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消费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随之产生的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以及第三方调解,文章主要从第三方调解的角度出发,分析人民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与适用价值,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相似文献   

7.
《政府法制》2014,(10):30-30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必须方60日内调结,费用由政府“买单”。《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上海市首次为化解医患纠纷制定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重庆市开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新机制,形成了“司法牵头、中心调解、部门联动”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和处置模式,取得了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筑起了一道“防火墙”。截至目前,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共受理医患纠纷91件,  相似文献   

9.
高见 《犯罪研究》2016,(3):39-44
上海市C区社会医疗机构数量多、诊疗量大、医患纠纷数量也相应较多,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影响较大。在医患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具有调解机构的中立性、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调解程序的便捷性、调解方式的联动性和调解结果的有效性。基于此,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社会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袁鹏 《中国审判》2009,(3):10-10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从探索审理机制上下功夫,与市医患协会共同合作,在山东法院首创医疗纠纷“双调解”模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联动,使医患矛盾化解驶上了“快车道”。  相似文献   

11.
《人民调解》2013,(2):20-21
2008年11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指导成立了屯溪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4年来,医调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自身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潜伏期、发酵期,实现医患纠纷由被动处置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取得了成效。一、搭建平台,筑牢调解工作基础屯溪区委、区政府和黄山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就调委会的机构设置、运行模式、管理体制和工作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组建了指导协调和专业支撑两个平台:一是组建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8,(3):108-113
近年来医疗纠纷大幅度增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频发的伤医事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医调委的出现为医患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和新途径。以第三方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实践为背景,以广州的调研实践为切入,分析和论证第三方调解在新形势下介入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和运用价值,并对相关亟待完善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2011,(8):17-18
医患纠纷是当前社会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医疗机构的难点问题。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2009年6月,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成立了第一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在工作中以"三个强化"为指导,不断提高医患纠纷调解水平  相似文献   

14.
潘春青 《法制与社会》2013,(30):127-129
为应对持续升温的医患关系,防止‘哈一大血案”、“津医一附院命案”、“安医二附院泌尿科血案”等案件的再次发生,各种缓和医疗纠纷的举措被提出。本文通过时既存的用于解决医患矛盾的人民调解模式、行政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运行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的深入探讨,明悉三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为相关医疗机构和患者解决纠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2011,(8):15-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愈来愈凸显出其优势和作用。近期,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配合各地开展好工作,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江苏省《建设专业调解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吉林省《突出"三个强化"构筑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和山西省《引入人民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上访"》三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文章,供大家交流借鉴。  相似文献   

16.
医患冲突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医疗领域的具体体现。基于网络报道的158例恶性医患冲突,对医患矛盾原因与现有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机构为何不能发挥作用进行分析,进而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分别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司法》2002,(12):51-5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鉴于此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的形式在我国不少地方开始试点,调解已经为医患双方所认可和接受,并将发展成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方法之一。笔者在《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的背景下,就地方上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处置医疗纠纷的实践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多、调解难度大的问题依然显著存在。调解作为传统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之一,仍存在各部门缺少协同治理、调解员缺少专业医学知识等问题。华西坝派出所"调解天团"在调解医患纠纷中,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调解模式和经验,新创由患方、医方、医学专家组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模式,弥补传统调解方式的不足,兼具公平性、专业性与及时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可通过建立"互联网+调解"模式,加强宣传与推广、培养专业性与复合型的调解人才来不断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人民调解》2011,(12):12-13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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