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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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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军 《行政与法》2009,(2):82-8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是伴随着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更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与分化不断演进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与"航海过失免责" 两者之间应是动态的"从属"关系.国际海运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的价值上不断地进行法经济学价值博彝."海运方式"决定了承托双方在海运贸易方式下的力量均衡在目前科技水平下将长期不能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在整体上将会存续相当的时间,其中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如"航海过失免责"会因失去存续的基础而被废黜.  相似文献   

2.
提要本文首先回顾了航海过失免责产生与演变过程,指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论其实是船货双方在新的航运环境与条件下利益诉求的反映。文章针对变化了的航运环境与条件,认为目前完全保留和彻底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均不可取,宜采取相对折衷的态度,最后从法价值的角度论证了航海过失免责废除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3.
航海过失是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合称。法律条文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这里的管理既非经营管理又非行政管理。生效于20世纪30年代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航海过失…  相似文献   

4.
王姗  宋萍 《法制与社会》2012,(7):238+253
近几十年来,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成为国际趋势,例如在海事审判中,承运人越来越难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条款.《鹿特丹规则》已在2009年9月开始开放签署,截止到2010年4月1日,已经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目前还没有国家提交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虽然签字不等于批准和生效,但可以表明一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不管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规则都会对我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对此试作一定分析.  相似文献   

5.
船舶适航历来是海商法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适航直接关系到承运人或船东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即若承运人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就能享受包括航海过失免责在内的各种法定免责权利;反之,则不能免责。因此,讨论船舶是否适航在分配承、托双方的责任问题时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判定船舶适航,国际社会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将主要借鉴《海牙规则》以及英美国家判例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就如何界定承运人的船舶适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1):153-16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强制性演进,是随着托运人与承运人间谈判势力持续对比变化而发展的,其统一与变革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目的与法律价值。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技术状况所决定的,集中反映了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化。加重承运人的强制性责任,折中于各国际公约的完全过失责任是社会化班轮运输业的发展趋向,是建立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求。《鹿特丹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趋向严格化和规范化,顺应了国际航运发展实际,通过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革和举证责任再分配或重新安排,以达到新的利益公平与平衡,对于促进航运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均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国际航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7.
傅廷中  杨俊杰 《法律科学》2007,25(5):99-108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发生、发展与变革无不取决于国际贸易、航海技术、运输方式等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失责任制应该得到维系,在过失责任制下,免责事项将逐渐醇化,举证责任将根据航运实践的特点予以合理分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亦将继续得到适当的限制,从而使过失责任制得到彻底的贯彻.  相似文献   

8.
邓鹤 《行政与法》2006,(10):101-103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2002.12.17“民法典草案”对该问题的态度仍值得商榷。故从不同方面研究分析,明确严格高危作业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违法性过失免责,而不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一般过失作为免责事由,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国际海商法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海运业发展的需要,应从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在外贸与国际航运产业之间配置利益的关键制度。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历史演进规律表明,随着海上特殊风险的降低和外贸、航运产业利益的博弈平衡,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以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加重承运人举证责任、重视保护外贸产业利益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必然的趋势。作为外贸利益大国,我国应及早修订《海商法》、签署及加入《鹿特丹规则》并采用该公约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海上火灾免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火灾免责 ,从其定义、起因 ,到举证顺序 ,举证对象 ,也即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立法上存在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未分清火灾举证责任的举证顺序。二是未区分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与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三则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含义模糊易引起歧义 ,实际上已经造成某些权威人士的错误解释。四则在保留“承运人本人”狭窄的范围的同时 ,却引进《汉堡规则》中的明示举证责任 ,而且有过之无不及。  相似文献   

12.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阐述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试图以此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海牙规则确立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作为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后,其引发的争议可以说与它所起的作用成正比。本文在仔细研究后认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有其足够的经济合理性,足以维持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5.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   

16.
从联系、整体和法学基础的视野与角度,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融合的价值体系与演进行了论述。论述不完全过失责任存在实质性因素是否消除和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对航运业发展是否形成制约,以及货物安全性提高所产生收益与货主所可能付出的代价是否平衡等目的理性问题,以期能结合国际贸易与航运业发展目标、发达国家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先进经验与作法,对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制度是否适用统一的完全过失责任提出一些发展建议或探求一些立法趋向,以求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17.
犯罪过失与免责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危害风险的业务活动大量增加。这些风险业务活动,虽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但其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消极影响,应将其视为合法活动。相应的,对于从事风险业务的人员的过失责任也应采用新的刑事原则,即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以及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信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行为人预见他人可能实施不正常的非法行为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张湘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与之相适应。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下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问题,应该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20.
<正> 船舶过失是指船舶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通航的一切水域中航行或停泊时,违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港航章程的行为。船舶过失导致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产生损害的事故,就是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碰撞。碰撞结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此引起了民事的责任,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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