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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徐学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关系。所谓宏观调控,是国家或政府有意识、有目标地运用各种手段对社会供给总量和需求总量及其构成等主要经济活动实施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通俗他说就是政府宏观上对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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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政府与经济法——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经济法是对经济社会化的一种法律回应,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可能存在经济法 经济法干预的经济,应当是一国的经济体而不仅仅是市场。就经济法与政府的关系而言,政符是主体,经济法是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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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学界提出了适度干预原则。从“适度干预”走向“谨慎干预”是经济法的现代化必然 ,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化、法治化、全球化、信息化要求的回应。谨慎干预要求政府 (国家 )在干预市场时 ,仅仅以辅助角色出现 ,不得取代市场 ;要兼顾冲突双方的利益 ,采取双赢策略 ;要尽量采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 ;要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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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是指经济法以其特有管理、调控功能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社会经济关系,从而使之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发生和展开的机制。有效的经济法调整,能够建立起一种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法律秩序,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由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而直接生产出来的各种经济关系,便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节的至少包括以下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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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认识表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具备依附性、时效性和后发性,即在明确市场优于政府的前提下,将国家干预以一种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嵌入到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这即是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谦抑干预应当成为统率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由此形成经济法的谦抑性理念,是指在自由主义和市场竞争基本假设下的私法能够发生作用的范畴内,经济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让位于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而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令经济法作为一个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的机制而存在,杜绝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泛干预主义"倾向的发生。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诸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主体、基本原则和学术体系等基本问题都将因谦抑性理念的提出而面临拨云见日般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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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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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伴随市场国际化产生国际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 ,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国际市场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这种规范国际调节、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 ,即为国际经济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他们把平等主体间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也纳入进去 ,是一种大国际经济法观点。大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将促使人们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作反思 ,并在国际经济调节及其立法的基点上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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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均衡干预具有很强的理论包容性和解释张力,它科学地揭示了政府与市场应有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分析均衡干预的法律需求和供给,可以将均衡干预思想反映到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当中。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方式和机制进行法律界定,是促成政府与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干预从执法和司法上以及监督等方面加以控制,加强均衡干预之法———经济法的可适用性,将进一步保证均衡干预最大可能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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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福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42-50
我国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仍存在一些不足。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解决办法: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并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作为辅助性准据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适用与本来应适用的法律相类似的外国法;适用辅助性连结点再次选择准据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成分,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上补之以适用与该外国法相类似的法律和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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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和关键。两种经济法概念———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作为制定法的经济法———存在着微妙而重要的区别。前者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性质上应定位于“经济行政法”;后者具有法律规范构成上的异质性,不但在分类标准上不同于前者,而且在内容上与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形成较大出入。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建构在思维方式上体现和反映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作为制定法的经济法则反映了英美法系的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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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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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内在体系冲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的全球化加快了国际法在性质与发展趋势上的变动节奏,并由此重塑了当代国际法的内在结构体系:由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所构成的“三代”国际法之间的并存与互动;而“三代”国际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根本差异又促使国际法发生深刻的内在体系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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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与民法价值、民法原则、民法典制定以及人、人性、人权等都存有内在联系。民法本位是 民法无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目前对其研究还相当薄弱。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 民法本位的指归,它们在实然法中的外化即是民法原则。当吸收多学科理论研究民法本位,构想 民法本位研究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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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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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诚信原则带来困难。私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以此为基础,可以大致分析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