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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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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N5A基因变异所致心源性猝死发生机制尚不清楚。目前研究显示TGF-β1介导心肌纤维化以及离子通道重构调节机制的异常可能是SCN5A基因变异导致SUNDS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文就转化生长因子β1对SCN5A基因变异所致心源性猝死调控的影响机制研究进展进行综述,以期为心源性猝死法医学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不明原因心源性猝死(unexpected sudden cardiac death,USCD)因其不伴有心脏结构的异常,尸体解剖呈阴性改变,一直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热点难题。USCD可能与部分致死性心律失常有关,该类心律失常多由心脏离子通道蛋白或其相关蛋白发生异常所致。窖蛋白可以通过其脚手架区域与多种心肌离子通道蛋白结合,在维持心肌动作电位的去极化和复极化中起到关键作用。当窖蛋白由于基因突变或蛋白表达异常等因素导致其结构和功能受到影响时,受其调控的心肌离子通道的功能也受到损害,继而引起多种离子通道病的发生,出现心律失常甚至心源性猝死。研究窖蛋白对离子通道功能的影响对于探索恶性心律失常及心源性猝死的发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3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的探讨心源性猝死案例的病因、诱发因素及法医病理学特点,以期为心源性猝死案件的法医病理诊断提供参考。方法收集法医病理检案中的心源性猝死案例,对其年龄、性别、死亡时间、死因、诱因及场所等流行病学特点进行回顾分析。结果 300例心源性猝死案例中男性多于女性,18~45岁发病最多;病因包括冠心病(129例),心肌病(78例),心肌炎(36例)等;应激为SCD最常见的诱发因素(157例)。结论 1应激和冠心病是心源性猝死的重要危险因素。2心源性猝死的法医学鉴定除了要进行系统的尸检及病理学检查外,还要对死者的相关资料如:基础疾病、诱因、死亡时间、死亡经过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以明确死因。  相似文献   

4.
急性心肌缺血的发生是心源性猝死的最常见原因,而如何认定早期急性心肌缺血是法医学研究的热点,同时也是临床预防心肌梗死发生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缺血修饰白蛋白(ischemia modified albumin,IMA)和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eart-type fatty acid binding protein,H-FABP)的结构、功能、临床应用价值及法医学中的应用前景进行综述,旨在分析二者是否可作为早期心肌缺血的生化检测指标用于心源性猝死的诊断,并为今后选择心源性猝死的科研方向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兰尼碱受体及其法医学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兰尼碱受体是心肌细胞内的钙释放通道。在心脏缺血或肥大等病理过程中兰尼碱受体的功能和数量也会发生明显变化,从而导致心肌细胞处理细胞内钙离子的能力下降或细胞内钙超载,触发致死性的室性心律失常,诱发心源性猝死。  相似文献   

6.
NUP155与房颤及原发性心律失常性猝死关系的研究进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7,(6):599-602
NUP155是组成核孔复合体的一种重要的核孔蛋白,在核孔复合体介导大分子物质出入细胞核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发性心律失常是导致猝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主要由于编码心肌细胞膜上离子通道的基因突变所致,因此又被称为"心脏离子通道病"。NUP155是第一个被发现突变后能导致原发性心律失常及心源性猝死的非离子通道基因。本文将对NUP155的结构和生物学功能及其与原发性心律失常性猝死的关系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常用心脏标志物的生化检测及法医学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中,由早期缺血性心肌病变及致死性心律失常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常常缺乏典型的病理组织学改变,如何准确、客观地诊断、查明死因是法医病理学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来研究发现的一些心肌特异性指标对心源性猝死的诊断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本文介绍几种常见心肌特异性标志物的生化特点、实验室检验方法以及临床和法医学应用前景,以期为心源性猝死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8.
目的研究广东地区622例猝死案例的流行病学特征,为探讨猝死的发病机制、鉴定指标提供基础依据。方法收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9至2012年622例确诊猝死的案例,运用统计学方法对一般情况、临床病历、法医学尸体解剖所见及病理学诊断等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622例中心源性猝死为主要类型,占59.49%,以中青年男性多见(30~50岁男性占43.78%),冠心病为主要病因,发病呈年轻化(≤35岁者占17.89%);心源性猝死、其它系统疾病猝死、不明原因猝死3组之间心脏重量存在明显差异(P0.05);青壮年猝死综合征与心源性猝死组中胸腺肥大或出血阳性率存在差异(P0.05)。结论心源性猝死为猝死主要类型,发病呈年轻化,中青年男性为甚,冠心病为主要病因;胸腺肥大或出血引起个体应激系统障碍可能是致猝死机制之一。  相似文献   

9.
据文献报道,有很多心源性猝死是由于致死性心律失常所致。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心律失常所引起的猝死往往很突然,尸检及镜下病理学检查又缺乏特征性的改变,使得鉴定其死亡机制成为一大难点。因此,寻找一种客观、准确的心律失常鉴定方法,对于致死性心律失常所致心源性猝死的鉴定尤为重要。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从致死性心律失常的定义、分类、产生原因、致死机制、形态学所见及死后生化检测指标等方面进行综述,以期为心源性猝死致死原因的法医病理学分析、鉴定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0.
Gao WM  Mao RM  Du ZB  Mi L  Zhu BL 《法医学杂志》2011,27(5):369-71, 375
脑钠尿肽(brain natriuretic peptide,BNP)是临床上广泛应用反映心功能的主要指标,近来研究表明,脑钠尿肽对法医病理学心功能障碍导致的心源性猝死的认定也有帮助.本文就脑钠尿肽的结构、分子生物学特征以及在临床和实验研究中的进展加以综述,探讨其作为功能学指标在法医学方面的应用价值,认为运用免疫组织化...  相似文献   

11.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4,22(4):67-69
贪污罪的概念是关系到贪污罪的认定的重大问题。然而刑法界对贪污罪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对贪污罪概念的重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实践,通过比较研究,对贪污罪作出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5.
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厚国 《现代法学》2005,27(3):18-30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7.
孙洪坤 《现代法学》2003,25(1):89-94
本文旨在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论证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可适用性问题。通过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的价值,及对社会现状的剖析,揭示程序正义的形成障碍,进而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较为稳妥的解决,建构了程序正义从观念到制度的立体体系。  相似文献   

18.
对于法治结构模式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把握法治的整体性,确保法治的全面性,尊重法治的过程性,防止将法治建设运动化.法治结构模式中的要素结构模式和层次结构模式是两个最基本的模式状态.对两个模式状态的探析,有利于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9.
自余杭法治指数初创至今,法治评估实践在我国已历经15载,现俨然成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标签。那么量化法治实践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证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现有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科学检验。在明确界分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概念基础上,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对我国4项法治评估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经检验,我国法治评估的有效性特征表现为:结构效度低,理论构想的整体符合度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赋值法对我国8项法治评估的准确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余杭法治指数、四川依法治省评估、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等3项准确度低;江苏依法行政评估等1项准确度一般;中国法治政府评估、广东法治政府满意评价、广东法治社会满意度评价、上海法治满意度指数等4项准确度高。文末根据检验结论,提出保证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4个方面的实验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20.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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