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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进行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危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如何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始终是一道难题,本文在此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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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然人民间借贷在我国进行的如火如荼,相关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已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主要案件类型,此类纠纷能否正确审理,直接关乎当事人利益,更关乎经济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转、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有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困境,急需明确,如自然人民间借贷本金如何确定、自然人民间借贷之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自然人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计算等等,这些困境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筮需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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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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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纠纷也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并对我们基层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将结合2006年至2010年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案件特点,归纳审理难点,并积极探讨如何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为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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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意图的侵财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我国对“套路贷”犯罪的立法规制,总体上契合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情势与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规制呈现民多刑少的格局,规制的主要罪名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规制的核心标准是划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非法讨债行为的界限。改进“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增设套路贷诈骗罪,健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衔接机制,探索“套路贷”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积极推行“套路贷”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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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隐瞒民间借贷事实,以存款账户资金丢失为由向银行诉讼索赔牟取不法利益,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并涉及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时对存款人的行为性质难以定性并查处,亦无法以虚假诉讼罪或者金融诈骗罪作为立案的案由。本文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发案规律,认为公检法机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应紧密协作,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向银行领域蔓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以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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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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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去年以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呈高发态势,这类案件反映了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下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给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近期先后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大局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高度,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服务审判工作大局,《人民司法》杂志社于2012年4月13日在江苏无锡举办了"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应对"研讨会,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民间借贷案件与相关案件的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与金融管理创新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本期我们选取部分会议成果刊发,以交流审判经验,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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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使用方和贷款方行使个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自己可以接受的代价进行的自由融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中小企业借贷和发放高息借贷。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于:(1)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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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0-19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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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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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理研究都未对民间借贷的这一概念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特别是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赖于我们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念、构建怎样的法律制度、实施怎样的司法标准。本文通过价值导向、制度建构和司法应对等三个不同维度展开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探讨,为正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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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少专门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民间借贷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越来越大的犯罪性异化倾向,极大地妨碍了金融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稳定.所以现阶段需要我们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区分界定.但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下,民间借贷又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相比于刑法的易矫枉过正,非刑法法律规范可以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规范,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高速双轨”共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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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如立法缺失、缺乏监管、投机性强、易转化为非法集资等问题。本文从立法、监管、利率市场化、征信系统、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关方面对民间借贷完善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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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高利借贷行为对国家金融体系、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治安都产生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因高利贷不属于法律直接处罚打击的对象,现行法律对它基本持放任自流态度。要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需要集合立法、金融、税务、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力量,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尊重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疏导,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以此破解高利贷社会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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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到的两类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此罪名由1997年《刑法》确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根据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罪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