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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能动司法理念之后,在理论和实务部门展开了热烈讨论。能动司法的提出是回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对司法新的需求,并非是权宜之计,司法部门提倡能动司法理念过程中也渗透着一种反思理性,为契合"为民"、"便民"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展开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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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宪政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职业化理论和司法能动理论是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不同探索理论。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可能宪政逻辑是: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司法社会主义特色的塑造、司法服务于政治、转型时期需要司法快速做出回应等。能动司法理论宪政逻辑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是从中国国情、中国民众的社会需求出发而不是西方的现行司法理论出发去论证自己的合理性。但中国能动司法理论始终面临着司法规律的普适性、政治统摄司法抑或司法控制政治、法律是统治工具抑或法律具有自身价值等理论追问。中国能动司法宪政逻辑面临的困境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相对分立而引发的社会结构性危机。通过论争来寻求更多的政治共识,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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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论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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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转型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取得了成效,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能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无序扩张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但能动司法依然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选择。我们应当客观评价能动司法理念,承认能动司法的限度,防止能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探寻新的司法理念,以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适应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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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以“能动司法”为对象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在民众中确立新的共同价值观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规则之治是风险控制与秩序重建的两个基点。能动司法的出现回应了转型时期风险控制、秩序重建的需要,因而获得高度的政治合法性。能动应有之意包括:通过裁判确立风险社会的法治信念,重建社会共享价值体系;通过始终如一的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向规则之治转型;完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让司法成为第一块公共领域。能动司法应当建立在对司法的本质属性与时代使命的准确把握基础上,在政治功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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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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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对司法的独特作用——以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实践为分析依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无论是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是司法能动的运用都不能忽视执政党的独特作用,"司法独立"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司法能动中执政党的独特作用主要表现为:执政党最可能把握国家当下的社会现实与社会演变的基本趋势,执政党最可能指明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与最佳境界,执政党的政策本身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补充价值,党对司法能动的指导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与低成本性,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等方面。执政党对司法的独特作用给予我们诸多启示,其中之一就是中国法院的政治功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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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守正创新,须归纳其表层现象、挖掘深层逻辑。作为中国环境法治异常活跃的板块,中国环境司法显现出审前有限能动、审理适度能动和审后积极能动的能动现象;同时它镶嵌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又呈现出政治引领、行政观照和法院主导的程度各异的协同现象。两大样态共同存在于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之中。中国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现象形成于中国特色的党政逻辑,发展于中国社会的改革逻辑。其中,党政逻辑包括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理论逻辑、政法体制执行党的意志的历史逻辑和环境司法体现党政体制创新的实践逻辑;改革逻辑包括增进公益福祉要求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社会逻辑、优化制度安排支撑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制度逻辑以及促生软硬合力增进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文化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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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司法价值观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鉴于前三种司法价值观本质上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产物,是人治的变种,故有必要对其做历史性反思。唯此,型塑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基本内核的多元衡平司法价值观方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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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ette Storgaard 《Journal of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Criminology & Crime Prevention》2013,14(2):188-204
The main issue i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suspected of or convicted for crime.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15 years in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Particular juvenile justice systems do not exist in Scandinavia. There are, however, exceptions from the general system in order to maintain needs,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Som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re described, for instance diversion of juveniles from prison into social welfare measures and the prohibition of placing children in jail.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are pointed out as well. Introduction of secure social institutions as an alternative to imprisonment in Sweden and Denmark is one, mediation processes with children as parties in Finland and Norway is another. It is argued tha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egality the demands for legal rights are of greatest importance in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matters, whereas social welfare support is not to the same degree concerned about such questions. Furthermore it is argued that in spite of good intentions the Scandinavian countries challenge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by not definitely prohibiting the possibility of a juvenile serving a prison sentence together with adults. It is stated that the distance between constructive pragmatism and destructive loss of principles as legality, equality and proportionality may be short. Crime trends are not linked to the politics: there is no relation between crime rates and political attention to crime. Juvenile justice has increasing political attention these years while the crime rates tend to be stable. In relation not solely to the economy and the Convention but first and foremost in the interest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more thought should be given to scientific experiences about early an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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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司法制度应当排除行政及权力的肆意干预,但不应拒绝对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深刻思考。探寻能动司法的政治意涵,追求司法的政治愿景和保持司法内在规定性之间并不矛盾,司法的理性是对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技术的描述,而追求政治愿景则是表达了司法对文明秩序和国家理性政治生活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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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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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进入,抑或“权力”进入——对“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学理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自由、社会公益、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关涉我国法治筹划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取“现场直播进法庭”作为切入点 ,分析了其背后的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底蕴、积极主义司法行为惯性及专务司法之观念意识缺失的原因 ;剖析了“现场直播”进法庭对司法独立性、公正性、脱俗性已构成的侵害和可能的威胁 ;并进而探讨了其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最后 ,概括了“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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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