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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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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维飞 《中外法学》2023,(1):221-240
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现实的价值判断的双重目标出发,重新构造了物权变动的模式。认为物权变动过程是一个有机的过程,除承认区分原则外,还要承认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物权合意以债权行为为基础,切充斥于整个物权变动过程。又从微观的角度以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不当得利为视角,分析了新型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李中原 《法学》2023,(11):107-121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标的物的权属已经合法转移至相对人,但相对人承受相应利益缺乏正当性支撑,由此决定该请求权的性质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之间的不兼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是对各种基础性权利都能进行救济,其针对的是既非契约又非侵权的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宜理解为针对各种基础关系的综合性救济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功能在于为因物权变动本身的合法性、物权请求权失去物权基础后的利益失衡提供救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性质的此种认定可使其与其它请求权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和谐而完整的民法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6.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其中并没有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因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因偷窃、违反善良风俗、不法行为等所取得的利益,罗马法具体规定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或赔偿.1881年,瑞士制定债务法时,首次对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相似文献   

7.
徐刚 《中国律师》2011,(12):41-42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裁决、公用征收决定、继承等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后者统称为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即物权变动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本文要研究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司法裁决导致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8.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9.
高伟 《政法学刊》2007,24(5):88-92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物权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法律要保护继承人取得对遗产中物的占有。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通过合同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0.
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是对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种补充。作为非常规的物权变动模式,由于其有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特点,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中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应当限定在形成判决一种。在征收成效的时间判定上,应以公告的时间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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