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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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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次一、导言二、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三、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四、科学对待两种诉讼法价值的学说一、导言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广义的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规范诉讼程序的诉讼法,根据我国和世界一些国家的法律,诉讼法大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人们对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认识,与对程序的价值认识直接相关。所谓价值,从哲学上说,是指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即对主体有益、有积极的作用。至于反面的作用,则不能  相似文献   

2.
孙向阳 《河北法学》2001,19(3):70-72
通过程序对于实体法的创制和弥补、程序法对于实体法功能的发挥和排除、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检验标志、程序是“法治”内容的核心等程序和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分析 ,探求深刻认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理论根据 ,为进而纠正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提供观念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及改良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绝对的客观真实与程序利益的矛盾。根据诉讼法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即自身价值)和外在价值(即工具价值)。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亦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民事诉讼法的外在价值(即程序工具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它主要体现为实现实体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项民事裁判都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标准。纵观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始终存在着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程…  相似文献   

4.
论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的重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论述了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的关系,认为法治社会要求我国民族实现从传统程序法观念到现代程序法理念的转换,即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尊重公民的程序权利,以推动现代程序理念的重塑  相似文献   

5.
1.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2000年学者们继续强调诉讼法相对于实体法的独立性,但在观点和方法上有所创新。有人从诉权理论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证诉讼法的独立地位,主张从诉讼法与实体法二元论的立场来确定二者的关系,认为诉讼法和实体法是共同服务于诉讼制度的两个车轮,无主从先后之分。〔1〕有人从法院裁判的生成角度分析,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决定着裁判基础的法律事实的提出、认定与范围,因此诉讼法相对于实体法,对于法院裁判更具决定意义。〔2〕有人认为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是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的,程序法不是实体法的“助法”,也非其“母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应设立家事事件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事事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家事事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制定了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和人事诉讼程序法,德国、中国台湾也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家庭事件程序编”、“人事诉讼程序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家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家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这远不能满足家事案件裁判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增设家事事件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及改良意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顾韬 《法学》1999,(12)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一)绝对的客观真实与程序利益的矛盾根据诉讼法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即自身价值)和外在价值(即工具价值)。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亦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工具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①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它主要体现在实现实体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项民事裁判都必须符合客观事…  相似文献   

8.
乔萧菲 《政府法制》2012,(16):52-53
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法学学科的一种传统分类。广义的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规范诉讼程序的诉讼法,我国的诉讼法大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贯彻落实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纠正社会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笔者撰文略陈管见,冀与同道切磋提高。  相似文献   

9.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10.
周建华 《当代法学》2016,(2):126-134
和解是目的和结果,调解是过程和方法;两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和解应当成为纠纷协商解决的模板,贯穿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一方面,民法典将和解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确立在债权分则中,此为“民法上和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应重塑前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强化——“诉讼和解”,采取小改动的方针,保留和改革原有调解的规定,增设条文规定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程序、效力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但通说却将其同义于诉讼程序法而尘封实质诉讼法。从法律发达史上考察,实质诉讼法曾依附于实体私法体系,且与诉讼程序法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在脱离私法体系之后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了安身之处,并且在公法诉权说的推动下皈依了公法。在实质诉讼法脱私法体系而入诉讼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温特沙伊德的《诉论》发挥了主要原动力作用,因而被奉为促成民事诉讼法走向独立化的“门罗宣言”。本文拟通过解读《诉论》,阐述实质诉讼法脱离私法体系而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之过程,恢复实质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以为我们克服民事诉讼法同于纯程序法之观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2.
一、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反思与改革之价值趋向 根据诉讼法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又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外在价值又称工具性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相似文献   

13.
有的同志提出要单独制订一部经济诉讼法典,作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以保障经济法规的实施。对此,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订立经济诉讼法的理论根据问题《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四年第四期刊登的顾培东谈《经济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说:“……实体法部门的发展总是要引起程序法的相应分设。历史上,刑、民法在各自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同时,相应产生了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当今行政法在一些国家的发展又形成了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据此,他  相似文献   

14.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准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如何认识两者间的关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但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本文将从程序法对实体法实施的保障作用以及程序法自身存在的独立性价值两方面来试着论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王次宝 《北方法学》2014,(2):107-116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处分原则的依据是私法自治原则。而我国大陆诉讼法学界对于处分原则理论依据的阐释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则经历了一个微妙的变化过程,逐渐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以及"国家干预私法"的理论演变为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并趋向回归到私法自治原则。但实际上从法学的多维视角观察,处分原则的依据绝不仅限于私法自治原则。法理法学上的权利主体理论、自然法观念与自由主义思想,宪法学上的宪政原理、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理论,民事实体法上的公私法划分与契约自由理论以及民事程序法自身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程序主体性理论等均为确立处分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施行的关于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法律,用以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民事诉讼法一般指民事诉讼法典,内容包括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主管与管辖、诉讼参与  相似文献   

17.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分析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入手,认为两种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关系;程序法既要具有对实现实体结果的有用性和有效性,也须具备必要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和保障是程序法最重要的价值功能。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阐述了程序正义对于实现改革目标、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律、法令是同等重要的大法。它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事实体法律、法令的法律规范,是规定适用和保障民事实体法法律、法令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实施民事实体法律、法令的适用规范。民事诉讼法虽然只是解决民事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19.
何峰 《法制与社会》2010,(7):116-117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法院或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它既独立于庭审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中对审前程序的价值定位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弊端,对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有价值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价值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对物送达,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律文书无法直接对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送达时,可对物(即责任财产)来进行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在法治的帝国,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则是程序法与实体法链接的纽带.但长期以来,囿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我国民事送达程序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民事送达成为法院完成诉讼和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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