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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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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首要权利是人类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次性削减13个死刑罪名,显示出我国对生命权的尊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生命权条款的规定对我国建立生命权保护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首要权利是人类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次性削减13个死刑罪名,显示出我国对生命权的尊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生命权条款的规定对我国建立生命权保护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罪犯生育权的性质和权源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育权的权利归属存在着争端: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生育权是否依附于生命权和自由权。在辅助生殖技术的推动下生育权的性质正在发生嬗变,自然权利、人权原则、法律的内在道德、共同兼顾的民主以及法律效果的推导等等,似乎都是对这项权利的人格权属性的证成。  相似文献   

4.
生命权是一项神圣的、最重要的人权,是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本文试对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我国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公民生命权保护的原因以及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急迫任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 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 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 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 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相似文献   

6.
生命权作为一项权利,主要性质是法律性而非道德性;其特征的主要是自由处分性而非处分的受限性,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在生命权的理论阐述和诠释中,盛行着生命权的伦理化、义务化、生物化话语:有人强调牺牲、奉献,在高扬权利道德性的同时放弃了权利的法律性;有人强调生命的义务,在聚焦人活着的责任的同时遗忘了人活着首先是一种权利;有人执着于人的生物属性,在呼吁人与动物平等和睦相处的同时抛弃了人类生命的特殊性和神圣性。这三类话语,将矛头直指生命权的法律性、独立性、排他性和生命权的神圣性,实有批判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 ,不同于作为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生存权。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属首要人权 ,并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 ,为此国际社会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现行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 ,生命权入宪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并应注意正确处理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死刑、堕胎、脑死亡和安乐死以及克隆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它是指,非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受国家或者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生命权这个术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中,面对由生命权所引发的实际生活中的公民权利的不平等,生命权的入宪再一次提上日程。本文将从全球化的角度,以国际公约中对生命权的规定为起点,具体分析我国生命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然后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生命权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最终载体,放弃对危重患者治疗往往意味着让生命终结,对于仍有救治价值的患者而言实质上是对生命的抛弃.对这一问题作出何种法律评价,进而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是无法回避的沉重法律命题.患者、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是否有权利放弃治疗,目前属于法律空白,需要深入探讨.本文试从我国生命权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垂危患者放弃治疗权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0.
自从相关法律对侵权死亡赔偿做出了规定之后,生命是否同价饱受争议.生命本无价,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础,是公民得以主张其他权利的前提.所以本文从分析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对同命不同价提出了几点看法的同时谈谈同命同价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希望生命能得到更好的尊重,法律对其得以进一步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从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从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不同权利。  相似文献   

12.
赵菁 《法学论坛》2020,(1):152-160
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怡祖 《河北法学》2008,26(1):32-35
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体制改革使我国高校走向"法人化"成为现实,我国高校客观上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承载着复杂的"法律内象"。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1981年到2005年,我国关于在校大学生婚姻状况的规定表面上违背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原则,但实质上反映了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转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权利规定与权利享受的悖论。悖论的根结在于法定权利内容的合理充分性与相应实现条件的非充分性造成的矛盾。其中经济等物质因素是关键,观念因素和管理因素也影响悖论形成。  相似文献   

15.
新兴宪法生命权并无坚实的伦理基础,其所涉及的生命伦理争议属于应用伦理学探讨的课题。应用伦理学并不是某种成熟伦理理论的现实运用,而是以实践为导向的"无基础"的伦理探究。从法律内部视角看,宪法生命权最坚实的伦理基础仍然是自然法传统。宪法生命权只能是一种克制性的权利,它不应主动干预新兴生命伦理争议,因此我国宪法生命权的形式与内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界限内。  相似文献   

16.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绝对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利,是相对权,其权利内涵不包含忠实义务,法律对配偶权的救济只能是禁止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不能以侵犯配偶权为由否认侵权人的隐私权,不能以侵权人违背了道德准则而否认其应受隐私权保护.法律可以对婚外性行为予以调整,但配偶权的设置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指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又期待司法机关加以认可的各种贴上权利标签的诉求,因此新兴权利是学术话语而非实证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司法机关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或自然本性等作为依据推定认可新兴权利。司法机关的权利推定会遇到新兴权利扩张性与司法保守性之间的困境,有时必须要否定一些新兴的权利诉求。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是推定新兴权利的强势理由。在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以伦理道德等作为推定依据时,司法机关应持一种克制的能动立场,寻找合理依据认可新兴权利,但不能违背无害性、可行性等本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18.
学者对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正当性”提出了各种质疑,但法律拟制绝非学界所批判的那般一无是处或不可容忍.法律拟制虽然重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但也绝不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法律拟制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形式侧面的要求,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要求.法律拟制也并不因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而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律拟制条款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体系,其与基本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行不悖.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在具有法律经济性等优点的同时,也确实会产生违背刑法的机能、加剧重刑主义、侵蚀罪刑均衡之基本原则,以及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等“威胁”,但这些“威胁”实际上均是因不恰当地设置法律拟制所致.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拟制是由于立法者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拟制应有的设置规则和要求,才导致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  相似文献   

19.
"当场击毙"既可以指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也可以指警察使用武力导致的死亡后果."当场击毙"涉及到公民生命权的切实保护.我国"当场击毙"在立法方面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明,规范层次太低和程序法规范不足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滥用现象,特别是受害方很难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场击毙"行为在实体法上可以界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把"当场击毙"的立法规范上升为法律层次,规定使用武力应当遵循"合理必需"的标准,对适用情形应严加限制;对使用过程实行程序控制,特别是应规定因实施"当场击毙"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  相似文献   

20.
对民事权利本质之争的三学说中,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均不能揭示权利的固有属性,唯有意思说或自由说涉及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反映了权利本质。但权利创设离开法律这一媒介则与现实不符。而探究权利本质的目的主要在于准确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设置权利及其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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