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3.
伍茵茵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4.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5.
韩伟 《法制与社会》2012,(14):272+284
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目前仍然存在着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及关联共同说.通过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的整体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应当解读为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对于共同侵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我国的司法解释采折衷说。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还要考虑因果关系理论,使共同侵权同多果一因的行为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共同加害人外部责任承担方式和内部求偿关系。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8.
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出现,是大陆法系侵权法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通过"共同关系"理论进行扩张的必然产物,对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侵权法上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应采"实质要素标准"。在因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成立范围上,应该受到"门槛"和"深度"的双重限制;在求偿程序上,应该"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补充",赔偿权利人负有适当斟酌义务,并适用一次性请求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9.
许多奇 《河北法学》2002,20(2):123-126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执业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和构成要件 ,即违法执业开具不实报告、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特别对因果关系和过错中的过失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出具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抗辩事由 ,而未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则能够成为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抗辩。  相似文献   

10.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疗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而不依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区分医疗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在类型化上应归入专家责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责任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应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设立合理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客观化和过错推定。同时应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2.
叶名怡 《时代法学》2007,5(1):69-78
不法性不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由过错要件吸收。过错本质上为主观范畴,但其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化。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法律应慎重处理二者冲突的情形。名誉权侵权中应区分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和被报道对象而作具体分析。其中,过错具有独特含义:就故意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对该言论的虚假性明知或对其真假完全的漠不关心;就过失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未尽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享有除真实性抗辩外的多种无过错抗辩。  相似文献   

13.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相似文献   

15.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16.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17.
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应定名为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请求权应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理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原则—规则"双重属性,是贯通侵权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枢纽。作为原则,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四元体系。作为法律规则,归责原则具有模糊性和具体性。最大限度的类型化是侵权责任立法的理想,采取"框架式全面类型化"即规定侵权必要类型并采取总分结构,是类型化的现实模式。  相似文献   

18.
陈伟 《法学研究》2015,(4):127-146
侵权法有关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却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对特定侵权类型的因果关系判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对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特定类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却未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将疫学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与特定因,不但可以从理论上更为清晰地界定此类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提供参考框架.证明一般因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为流行病学证据,而证明特定因存在与否的证据则包括暴露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科学证据以及其他的一般证据.在对科学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案情对因果关系作出司法判断,才有可能对疫学型环境侵权案件作出合理判决.  相似文献   

19.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