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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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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景预防的概念分析及其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志雄  孙静 《法学家》2002,(4):91-97
前言 从犯罪产生之日起,预防犯罪的思想也随之萌发。从古代中国的“以神助政”、“以礼防民”、“德主刑辅”到古代西方柏拉图的“人之品性”,亚里士多德的“均产法”,无不体现着这样的一种观念:“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预防犯罪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因素,阻止……  相似文献   

2.
谈到中国古代夏商周时代的法律制度,人们就会想到“礼”。“礼”究意是什么了它与我国古代法有何关系?这是历年来史学界所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古代法制史中,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国安民的政治工具,且更多地认为礼是法的一部分,起着“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认为,在西周,上述礼与法的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周代统治者治国  相似文献   

3.
<正> 今天的法制是昨天法制的发展和继续。对于礼这一法制现象,我们应当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它的内容与演变,进而阐明它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成因。本文浅作这方面的尝试。一、礼的主要内容与(?)变礼滥觞于原始的宗教祭祀,但它演变为礼治观念,直至成为统治阶级安邦治民的手段,则是在宗法制度得到充分发展以后。所谓宗法,最早是为了保卫有着同一血缘关系的奴隶主大家族的政治、经济特权(特别是财产和权力再分配方面的利益)而从氏族制的基础上蜕变而来。周公制礼,“礼刑并用”,礼与刑一起跨入了西周奴隶制社会上层建筑的门槛,礼与刑相辅相成为  相似文献   

4.
论圜土之制     
据《竹书纪年》所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所谓圜土,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地方,用土筑成圜形的围墙,故名圜土,也即狱城。周朝的监狱制度因袭夏商而有所发展。奴隶主统治集团面对着奴隶、平民和商族遗民的反抗,大大加强了镇压的措施,采取夏朝的圜土之制以“聚教罢民”。把他们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群众大批地加以拘押。这就揭示了西周圜土的性质。首先,它是社会性预防措施。《周礼·秋官·大司寇》注谓:“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罢民是指无业游民、流浪汉、乞丐一类的人。西周统治者认为这部分人是贫弱的根源,食  相似文献   

5.
帛书《易传》认为 ,犯罪行为是由利己心产生的贪欲引发的 ,而约束贪欲的有效途径是道德修养。另外 ,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化也能对预防犯罪起重要作用。帛书《德行》也把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当成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它认为 ,各种感官欲望若不能为心所役 ,则会恶性膨胀 ,干出违法败德之事来。故其特别强调“心贵” ,即应树立起道德良知的主宰地位。  相似文献   

6.
最近读到两本《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为法律出版社本(以下简称《法本》),一为黑龙江出版社本(以下简称《龙本》)。对该书有些问题的提法和理解,觉得有商榷的地方,现仅就“折民惟刑”和“君子怀刑”二题,略述管见如后。关于“折民惟刑”,《法本》说:“西周统治者一再宣称:‘折民惟刑’(《尚书·吕刑》),他们的刑法的矛头所向是十分清楚的。”又说:“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  相似文献   

7.
商鞅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防治犯罪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儒家注重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相反,商鞅否定礼义道德,一味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突出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以达到一般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对商鞅的人性“好利恶害”、“定分(确定事物的名分)止争”、“制民以法”、重刑止奸等防治犯罪的思想主张作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8.
管伟 《政法论丛》2008,(4):74-79
有清一代,统治者通过不断修例赋予不应为律条新的功能,在其固有的“庶补遗阙”、“以德礼坊民”的功能基础之上,更使不应为律承担了不断加强对基层社会有效管理的任务。其意图也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得以完全展现。清代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不应为律科断,正是建立在对情罪相符、社会有效控制及澄清吏治等目标实现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9.
“明德慎罚”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德慎罚”是西周奴隶主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它是在总结殷商氏族奴隶主统治兴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它的作用在于调整西周奴隶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利于对广大奴隶的残暴统治,它的目的是为了巩固西周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以求子子孙孙“受天永命”。“明德慎罚”思想为后来的儒家所全盘接受,并以新的阶级内容加以改造和充实,成为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因而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佚名 《政府法制》2008,(24):37-37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相似文献   

11.
武树臣 《法学杂志》2012,33(1):110-116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12.
儒家从犯罪原因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犯罪预防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从经济、教育、法律宣教以及宗族联防等方面预防犯罪。透视儒家犯罪预防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犯罪预防从民本和重民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仁政”思想,其指导原则是礼法结合。  相似文献   

13.
“中庸”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很有价值的内容,需要对它悉心研究,不应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中庸”的思想早在西周初期就已形成,并对当时统治秩序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尚书》的许多篇章实际上强调了“中庸”思想,其中《吕刑》直接论及“中”的有九处之多。如:“罔非在中”、“咸庶中正”、“咸中有庆”、“明于刑之中”等。其含义是主张把握适中原则,遵循正常法度。孔子提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相似文献   

14.
崔永东 《中外法学》1999,(2):97-104
<正> 一、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好”之心即各种膨胀的私欲与犯罪的关系,而《为吏之道》则直接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贵货贝”之类的乱欲,这就点明了犯罪的人性原因。  相似文献   

15.
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 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771 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85,(3)
一、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实行分封(小宗)。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嫡长继承是宗法的核心。西周宗法制决定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而以宗法等级名分为核心的礼,则是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随着礼的全面入律,家族主义在封建法律中的广泛体现,宗法制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日益深远。二、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  相似文献   

17.
龚平 《政府法制》2014,(35):17-17
苏州胥门接官厅有一座“民不能忘”石牌坊。这个“民不能忘”者,就是曾在苏州任江苏巡抚的汤斌。现在再来读一读这位“廉政如汤”的清官,不无现实教育意义。汤斌不但勤政爱民、政绩斐然,而且清正廉明,深受百姓爱戴。他为官早年,就立志要做一个“煮不出官味来”的清官。  相似文献   

18.
丁玉祥 《中国司法》2007,(6):110-110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沈阳市司法局在全市深入开展以“抓组织建设、抓队伍建设、抓纠纷调处;防止自杀事件、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案件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抓”、“四防”活动,着重突出“四个强化。”  相似文献   

19.
犯罪条件与预防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预防犯罪工作中,通过控制犯罪条件来预防犯罪,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但能起到阻断和防止犯罪发生的作用,不失为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犯罪条件的一般特性 1.客观性。犯罪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有犯罪就需要有犯罪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能利用已经存在的条件来进行犯罪活动,可以利用、借用、加工,但不能随心所欲地制造它。犯罪条件的客观性不但对于犯罪主体外的即客观的犯罪条件是如此,即使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条件也如此。固然,主观条件是犯罪分子主观具有的。但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主观条件是否具  相似文献   

20.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被认为侵犯统治阶级利监、必须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犯罪预防,即在犯罪实施以前就采取防范措施,使人们不致因犯罪而身罗法网,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预防是贯彻在立法和司法整个过程中的一种刑事政策,同时也是一种刑事理论。我国古代很早就认识到“防患未然”的重要性。《礼记·坊记》云:“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唐律疏议·名例》则谓刑罚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这些观点虽然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但都归纳到防患这样一个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即拟探讨我国封建社会的犯罪预防。在阶级社会中,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犯罪观。然而作为犯罪预防,更多地涉及到阶级内部关系的调整和公共秩序的安定。为研究和叙述的方便,本文中的犯罪概念是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的意义上使用的,对其阶级内容一般不再做专门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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