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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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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8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4种情形,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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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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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制度早已确立了劳动者休息权,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其法律根源在于规范加班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其社会根源我国劳动就业形势严峻。为此,研究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在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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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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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制度早已确立了劳动者休息权,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其法律根源在于规范加班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其社会根源我国劳动就业形势严峻。为此,研究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在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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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权。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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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总的来说,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消除身体与精神上的疲劳,及时恢复体力和精力,维持健康的身体,从而更加以充沛的体力投入工作,贡献社会,创造财富。尤其是餐饮业长时间加班或不能按时下班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餐饮业员工由于学历等条件限制,本身就业较为困难,为了生计等各方面考虑默默忍耐,通常这些休息休假权都变成了"纸上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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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由超时加班导致的,背后有多层原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模"文化、"企业精神"、职场潜规则的束缚;法制意识淡薄,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救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所以,需树立"休息是权利也是义务"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强制休假制度及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和提高支付加班工资的条件和标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改进现行工会体制,真正做到工会成员由是劳动者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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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劳动关系争端不断增多,仅凭简单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全面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摈弃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通过申请劳动合同公证来确保合同效力和可行性。一、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书文本通常由用工单位提供.所以在各条款中.常常规定一些剥夺劳动者权利、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原则相违背。公证机构要认真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包括限制劳动者怀孕、限制休息和休假、克扣减少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等违法条款。如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所以有“要求劳动者交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条款都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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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五·一”的前两天 ,公司接到一份订单 ,因此几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休息 ,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 ,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 ,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 ,就不发了 ,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请问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读者 侯某复 信你们公司以补休为由不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按《劳动法》第 44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 0 0 %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 0 0 %的工资报酬。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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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大学扩招、企业改制和农民工进城等多重因素的刺激下,中国人的就业压力明显加大,每天上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可以说,过度加班已渐成中国职场一种新的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两头:一头是企业中高管理层和部分外企白领。一头是车间一线工人。尤其最近几年,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十分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科学家声称,疲劳过度的人是在追逐死亡。当“过劳死”现象已经蔓延到我们身边时,我们急切盼望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遏制超时加班之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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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法国最新的劳动立法规定:晚上6点后到早上9点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将不允许公司向员工发送邮件,也不可以向员工打电话。这一确保普通员工“休息权”和下班后自由的立法,引来了许多羡慕的议论。然而同时,这类“限制变相加班”来保护劳工的立法,却在法国本地也受到不少批评。尽管当前法国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劳动者却仍然被迫休息,这让一些底层劳动者感到不满。而对于立法者而言,想要打破平均主义和福利保障的劳动法传统,几乎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