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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共33条,内容涉及查封的程序、查封时责任财产的认定、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禁止查封的财产、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查封方法、查封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和查封的解除等内容。本文拟就《查封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并就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相似文献   

2.
李欣 《法制与社会》2015,(3):129-131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特别是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往往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控制性措施,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只是对其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国内外都有一套成型的查封制度,但相比较而言,国外的信用体系以及法治环境相对较好,被执行人能够主动配合生效判决的执行。但由于我国情况相对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法律法规的尚不健全,造成目前我国执行环境不容乐观,被执行人并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甚至利用法律漏洞在执行前后转移财产成为常态,所以在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的问题上,在以不损害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使用甚至收益的前提下,我们就要充分考虑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需要。因此超标的执行的范围和做法的界定上,必须有所甄别和新的定义。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1,(6):32-43
参与分配是通过使多个债权人共同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的制度。以确保执行效率为出发点,一方面应当使执行机关能够迅速判断参与分配的适格主体,因而原则上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限定为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另一方面应当使处于轮候查封顺位的终局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处于首先查封顺位的保全执行法院的案件审理终结,即可迅速主持进行参与分配,因而例外地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扩大到无执行依据但首先申请查封的保全债权人。另外,我国强制执行程序采用剩余主义来弥补涂销主义的缺陷,防止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其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在执行标的的强制变价中消灭而受损,其必然结果就是允许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相似文献   

4.
[案情]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某也成为该市第一个因干扰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而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该院在执行被害人刘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于2003年1月6日,依法查封了张某存放在其家中的北汽福田牌小卡车一辆并加贴了封条。但张某却目无国法,竟于1月19日晚撕毁封条,将已被查封的车辆隐藏他人之处,后逃往外地长达1年,直至2004年1月24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狮子山区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狮子山区法院  相似文献   

5.
程晓斌  王婧 《人民司法》2012,(17):103-108
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6.
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使实践中房产登记、查询制度原本就存在的许多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更加凸显。因为《通知》主要是对法院的查封和预查封等限制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措施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查封和预查封的依据正是权属登记。如果因为登记、查询机关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查询,那么将使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这一方面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会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受…  相似文献   

8.
刘瑜 《人民司法》2015,(2):74-77
【裁判要旨】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如果对轮候查封允许案外人来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9.
查封浅释     
查封是人民法院强制封存当事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方法和措施。查封可以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适用,也可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适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查封同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是有区别的: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查封是诉讼保全措施中的一种方法。为保证以后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则是一种执行措施,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或通过查封、变卖、收购的强制执行措施来直接为执行判决服务。两者性质不同。二、案件审理中的查封对象限于诉讼保全裁定规定的物品,它可以是原告的,也可以是被告的,还可以是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案件执行过程  相似文献   

10.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19条和第20条对轮候查封问题做出规定,第11条对查封期限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按照《通知》要求,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查封期限,但个别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后续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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